《办法》包含总则、一般规定、生活污水污染防治等7个部分共27条,适用于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产生的水污染物以及在船上储存、处理、排放和送交港口、码头、装卸站的接收设施或者具有相应能力的接收单位接收的行为。
《办法》明确,产生生活污水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设施设备。2020年6月1日前建造且未设置生活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的船舶,应当在2022年5月31日前参照相关要求完成改造,并按规定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针对未设置生活污水、机器处所油污水防污染设施的现有船舶,以及已安装污水处理装置但其处理后排放不能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要求的现有船舶,《办法》要求其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完成改造。
此外,《办法》还从垃圾收集储存设施设备、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防治、洗舱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
我省内河船舶大部分为40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主要分布在闽江等内河水域,此类船舶的排放控制要求缺失,极大阻碍了加强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保护内河水域环境的工作进程。此次《办法》的落地将极大地促进我省内河水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对促进内河航运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厅科教处、省交通造价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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