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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发布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包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10-07-15 13:02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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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交通局(委)、市高指,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在高速公路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工作机制,维护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加快征地拆迁工作进度,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组织编制了《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包干实施意见(试行)》,经省交通运输厅厅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若有修改意见请报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便修订时改进。
 
 
 
                                                                                                        二O一O年七月二日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包干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文件精神,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管理,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高速公路建设中的积极性和作用,落实安征迁工作责任制,推行高速公路建设“无阻碍施工”,加快征地拆迁工作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决定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包干责任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地拆迁安置包干原则
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负责组织县(市、区)具体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任务包干、费用包干、责任包干,限期完成。
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机构及职责
设区市应设立征地拆迁安置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做好土地预审和用地、用林、用海(含临时使用的)等报批、办理土地使用证等有关工作。
(二)负责项目的永久用地、临时用地(含土、石、砂等料场)的征(租)用及其相关的补偿安置工作。       
(三)负责项目所涉及的各类地面地下附着物、建(构)筑物、文物、杆(管)线等搬迁及其相关的补偿安置工作。
(四)负责项目所需的用水、用电、用路、火工用品、地材供应及影响工程建设的其它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
(五)负责项目征迁补偿安置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归档等工作。
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一)下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设区市包干使用:
1、项目永久用地所需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项目永久用地范围内地面搬迁各种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货币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地征地费及“五通一平”费用,以及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等。
3、搬迁项目永久用地范围内地面地下其他各种建(构)筑物、附着物、杆(管)线及其它设施所需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包括重置费用和重置所需的征地费。
4、因工程建设影响,造成施工图(1:500公路用地图,下同)以外的水田改旱地、边角地(无法继续耕作的零星土地)以及改路、改渠、改河用地等的征地补偿费、零星建(构)筑物的搬迁补偿费。
5、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包括征地拆迁机构的办公费用、临时聘用人员工资、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公告费、误工及加班补贴费,以及开展征地拆迁、民事协调、社会稳定、综合治安等工作的费用。用地、用海、用林报批所需的各项专项评估费用则不在此列。
6、建设项目征收永久用地、料场及其拆迁安置依法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登记发证费(地籍测量费)、评估费等。
(二)下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不在包干范围内,发生时据实结算:
1、建设项目征迁中涉及的军事设施、压覆矿产、企事业单位、文物古迹、中型发电站、3.5万伏以上变配电站及11万伏以上的高压线路搬迁的征迁安置补偿费用,由设区市征迁机构委托有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评估,经与被征迁单位协商,报市级审核机构审核后确定。涉及搬迁军用通信管线的,原则上按照《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土地契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服务区和停车区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费。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未出台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县(市、区),按省政府有关规定预留预缴。已出台实施办法的县(市、区),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及实施办法确定的金额,由县(市、区)包干使用。
(三)下列费用不包含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中:
1、建设项目征收基本农田所发生的基本农田保护异地划补费用。
2、建设项目租用临时用地(含土、石、砂等料场)的一切费用。
四、征地拆迁安置包干数量
(一)征地拆迁包干数量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施工图中列明的征迁数量为准。除设计变更外,征地拆迁包干数量不变,但施工合同中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的除外。
(二)设计单位提交施工图后,设区市高指应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沿线各级征迁机构及被征迁经济组织、个人,对施工图中标明的需搬迁的地面地下各种建(构)筑物、附着物、文物、杆(管)线、其它设施等的数量进行调查、复核、确认,对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予以确认,但对违章或抢建的建(构)筑物及设施不予确认。确认后由设计单位重新出图并报省高指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作为计算征迁包干数量的依据,省交通运输厅、省高指可派员进行抽查。
五、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建设项目沿线县(市、区)应严格按照国家、省颁布的有关征地拆迁法律、法规、规章、办法、通知等规定,结合当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际,依据下列原则制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收土地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二)拆迁永久用地范围内房屋支付的货币补偿金、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应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指导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的安置方式,制定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
(三)搬迁永久用地范围内地面地下通信、广播等弱电杆(管)线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应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应预算定额,参照《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按重置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四)搬迁永久用地范围内地面地下其他各种建(构)筑物、杆(管)线和设施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应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应预算定额,按重置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项目沿线县(市、区)制定的征迁安置补偿标准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作为征迁包干费用计算依据。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征得省高指书面同意。
六、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包干总额计算
(一)根据确认、审查、批准的包干数量,按批准的补偿标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包干总额。
(二)因工程建设影响,造成施工图以外的水田改旱地、边角地(无法继续耕作的零星土地)以及改路、改渠、改河用地等的征地补偿费、零星建(构)筑物的搬迁补偿费,施工图中征迁数量错漏、放样偏差、地类变化等的征迁安置补偿费,以及非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政策变化引起的征迁补偿费用,按征迁包干总费用(不含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各种税费、非征迁包干费用等)的5%计取。
(三)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以征地拆迁总费用(不含各种税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为基数,按附表规定的费率,以累进办法计取。
(四)建设项目征收永久用地、料场及其拆迁安置依法应缴纳的各种税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等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计取。如国家、省规定的税费发生变化,据实调整包干费用。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原因造成扩征用地或减少用地的(不含施工合同中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的部分),按征迁包干的综合补偿单价(综合补偿单价为征迁包干总额除以包干用地总面积),调整包干费用。
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包干的实施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原则上设区市应负责筹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于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与设区市征迁机构进行征迁费用结算,经审计且经省高指确认后的金额(含包干节余金额),作为市级资本金计算股比。若大于合作公司确定的股比,多出部分由项目业主退还设区市;若低于合作公司确定的股比,则由地市补足资本金。具体出资比例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
(二)征地拆迁施工图和征迁补偿标准经批准后,由项目业主与设区市征地拆迁机构签订征迁包干协议,明确包干任务、内容、费用和期限,以及双方的其他责任、权利和义务。原则上,在征地拆迁施工图(经复核并由设计单位修编的1:500公路用地图,且用地经批准)提交后3个月内完成除拆迁以外80%的征地工作,并交付施工;6个月内完成80%征迁工作。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将按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总额的3%给予专项奖励;在征地拆迁施工图提交后5个月内完成除拆迁以外的全部征地工作,并交付施工;10个月内完成全部征迁工作的,再按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总额的2%给予专项奖励;在上述两项时间节点目标之前完成相应任务的,每提前1天按照征迁工作经费的0.5‰增加专项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总额的10%,奖励经费可作为工作人员工作补贴和奖金发放。未分别按5个月、10个月时间节点完成目标任务的,每拖延1天扣减征迁工作经费总额的0.5‰,累计扣减总额最多不超过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总额的5%。
(三)除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外,依据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征迁补偿标准和征迁包干数量计算确定的征迁包干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保持不变,不予调整。包干费用若有节余,经审计确认符合使用规定,节余部分用于设区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且应优先用于高速公路建设。
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要求
(一)各级征迁机构应遵照国家、省有关征地拆迁法律、法规、规章、意见、办法的规定,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迁工作的公平公正。
1、市、县级征迁机构应设立征迁信息平台,公告征迁安置工作方案和补偿标准,对被征迁单位、个人的征迁面积、地类、结构类别、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安置方案在乡镇、村(居)委会两级进行公示。
2、对征迁面积丈量和地面物清点,应做到征迁机构代表、项目业主代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或规划建设部门)、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所有权(使用权)代表、设计代表等“七到位”,并经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后有效。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征迁面积丈量和地面物清点,除 “七到位”代表签字确认外,还需施工单位、驻地监理代表签字确认,方可有效。
3、在用地报批前,自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高速公路拟征土地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及建(构)筑物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补偿标准,要按照补偿款先足额补偿到户、拆迁户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开展征迁工作。
1、各级征迁机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征迁补偿标准和已确认的征迁数量进行补偿,不得降低或超过补偿标准,也不得高估或克扣补偿数量。对降低补偿标准或克扣补偿数量节余的包干费用,由市高指负责收回并退还项目业主。对超过补偿标准或高估补偿数量的,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在各宗征迁补偿费公示无异议后,应以协议(合同)的形式发放,并经征迁机构批准后10天内,由县(市、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从征迁资金专户中直接全额存入被征迁单位、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分发给被征迁单位、个人。除工作经费外,各宗征迁补偿等款项不得通过乡、镇、村发放给被征迁单位、个人。
3、征地拆迁补偿款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得截留挪用,严禁拖欠克扣、巧立名目、弄虚作假、私分冒领征迁补偿款等违法违纪行为。设区市高指应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款使用管理办法,收支情况应公开透明,至少三个月在征迁信息平台上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审计部门应及时开展专项审计。
(三)建设项目所需租用的临时用地,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项目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临时用地租用费、复垦费以及农村公路使用费标准,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用地单位必须按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向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缴临时用地复垦费。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应当负责清理、整治、恢复土地原貌。经国土部门验收后退还预缴的复垦费用。
(四)全面推行高速公路建设“无阻碍施工”。
1、各设区市要成立高速公路征迁工作督查领导或协调小组,专门负责督查协调项目征迁和阻工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督查协调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市高指,由市高指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事务。沿线县(市、区)也要成立征迁现场协调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征迁及阻工问题。
2、市交通局、市高指要建立现场协调机制,指派专门领导在现场负责协调征迁、施工中的各类问题;沿线各乡镇主要领导要作为项目征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亲自挂帅,现场处置征迁具体问题。
3、市、县两级效能机关要全面介入,指定专门人员定期督查高速公路项目征迁、施工进展情况,定期通报督办结果,对经查实属于工作不作为的干部严格按照机关效能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效能告诫。
(五)要转变征迁工作作风,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工作人员要真心服务、耐心工作,充分了解并尊重老百姓意愿,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及时化解征迁中的矛盾纠纷。
(六)要建立健全征迁信访工作机制,建立上下通贯的信访渠道。各级征迁机构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七)各设区市要建立健全征迁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征地拆迁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省交通、国土、建设、审计部门及省高指将不定期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对执行征迁政策和廉政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相结合,全过程、全方位做好参与征迁监督工作,切实防止征迁工作中违法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
九、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实行,各地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意见。
(二)厦门市境内全资投资的高速公路项目,其征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照厦门市有关规定执行,省市共同投资的高速公路项目,原则上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万元)
费率(%)
算例(万元)
备注
基本费率
调节费率
综合费率
征迁安置补偿费
征迁工作经费
10000以下
2.1
1.9
4
10000
10000×4.0%=400
征迁补偿费基数不含各项税费
10001~20000
2.1
1.8
3.9
10000
400+10000×3.9%=790
20001~30000
2.1
1.6
3.7
10000
790+10000×3.7%=1160
30001~40000
2.1
1.4
3.5
10000
1160+10000×3.5%=1510
40001~50000
2.1
1.2
3.3
10000
1510+10000×3.3%=1840
50001~60000
2.1
1
3.1
10000
1840+10000×3.1%=2150
60001~70000
2.1
0.7
2.8
10000
2150+10000×2.8%=2430
70001以上
2.1
0.4
2.5
10000
2430+10000×2.5%=2680
附件: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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