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7-0201-2022-0212
- 文号: 闽交建〔2022〕3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生成日期: 2022-10-31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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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港航中心:
现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9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维护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组织编制港口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建立健全维护档案管理制度,开展设施维护检查并做好记录,按规定组织开展检测评估,及时维修港口基础设施,确保港口运营安全。
二、规范维护计划编制与执行报送。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港口基础设施运行情况、使用年限等,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年度维护计划,其中港口公用的防波堤、锚地等设施维护计划编制应与预算计划申报工作相衔接。维护计划(以及维护计划变更调整)由维护单位报送所在地港口中心(局)或设区市(区)交通局,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维护计划执行情况。
三、加强检查检测评估及设施维修。港口基础设施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港口维护设施技术规范》《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等有关检查检测周期要求,开展定期检查、定期观测、特殊检测等,并对技术状态进行分类评定。对于达到设计年限的设施,必须对其结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根据检测和评估结果进行处置后方可使用。港口设施检测评估报告结论应包含码头安全性、使用性、耐久性评估等级,明确可使用年限及是否符合安全使用需求。经检查或者检测评估发现港口基础设施损坏或者不满足使用要求的,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使其保持或者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四、强化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督促指导。沿海各港口中心(局)、有关设区市(区)交通局按职责加强督促指导,统筹结合日常检查、服务指导等开展相关工作,加强管辖区港口码头维护动态管理,对设计使用年限等建立清单台账,指导港口经营人或所有人按照《规定》相关要求开展港口设施维护。省级对港口公用的防波堤等设施维护开展重点督导。
五、加强沟通协调与部门联合行动。港口码头企业设施维护部门应加强与生产运营部门沟通协调,科学合理安排港口设施维护与港口生产。沿海各港口中心(局)、有关设区市(区)交通局加强与海事部门沟通,督促港口企业严格落实港口设施维护期间安全措施,保障港口设施安全。涉及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码头等,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海事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六、落实陆岛交通码头设施维护。陆岛交通码头设施维护工作,应按照《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有关职责分工及《福建省公益性渡口、沿海渡运陆岛交通码头管护指南(试行)》(闽交建函〔2021〕49号印发)有关要求执行,并参照本通知进一步落实维护各项工作。有关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督促指导。
附件:1.《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9号)
2.《港口维护设施技术规范》有关检查、检测、评定周期等内容摘录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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