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7-3001-2021-0132
- 文号: 闽交政法明电〔2021〕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生成日期: 2021-05-19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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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厦门港口局、省交通保障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厅执法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保障法制统一,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闽司〔2021〕47号)要求,决定修订《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基准制度(2018)》”)。现将修订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修订范围
上位法立、改、废之后,《基准制度(2018)》中“立案和处罚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与后果、处罚方式种类和幅度”等出现的与上位法相悖、实际操作不合理的内容。
二、修订方式
以《基准制度(2018)》格式和内容为基础,继续实行分级裁量制,对每一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5个等次(特殊情况除外),以分档、量化为原则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调整,合理压缩权力行使的弹性空间,规范行政处罚操作,精准裁量定位。
二、修订步骤
采取省市联动、统筹协调、分级负责、自下而上的方式,先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和厅直有关单位根据任务分工,结合基层执法实践,组织精干力量,提出全面完整、切合实际的修订意见,再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研讨论证,进一步完善,经审定后印发实施,确保裁量基准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具体分三阶段:
(一)起草修改(2021年5月19日-6月17日)
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初步修改意见,形成对照稿(修改之处以红色字体标注),汇总至厅政策法规处。
(二)研究论证(2021年6月18日-6月30日)
由厅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本系统内相关专家、业务骨干以及法律顾问等对草案进行研究论证,征询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印发实施(2021年7月1日-7月30日)
草案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并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向省司法厅备案。
三、任务分工方案
(一)《基准制度(2018)》中总则、回避、陈述、申辩、听证、集体讨论、职能分离、监督、案卷评查制度、责任制和附则等部分修订工作由厅政法处总牵头,厅执法监督局、省交通运输综合保障中心配合。
(二)《基准制度(2018)》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处理对照表)部分,按以下分工完成:
1.道路客运方面,由厦门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修订;
2.道路货运方面,由泉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修订;
3.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含巡游、网约出租汽车)方面,由福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修订;
4.公路路政方面,由南平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修订;
5.水路运政、地方海事方面,由漳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修订;
6.港政、航政方面,由厦门市港口管理局组织修订;
7.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方面,由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组织修订;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如:反恐法、禁毒条例、安全生产法、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由三明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修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工作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责任,严密组织落实,确保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请各单位于5月21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反馈至厅政策法规处(内网邮箱:whj@sjtt.fj.cn/互联网邮箱:fjjtfgc@163.com)。
(二)深入基层,主动作为。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研究,注重考量地区差异和执法实践中易理解、易操作等因素,注重倾听基层一线意见,积极发动干部职工建言献策,牵头把修订工作做实、做细。
(三)精益求精,确保质量。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梳理,保证修订后的裁量基准操作更规范,裁量定位更准确,更有利于推动行政权力规范、透明、廉洁、高效运行。
附件:《处罚裁量权修订工作联络员名单》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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