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支持新能源重卡规模化应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交〔2026〕10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关于支持新能源重卡规模化应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中共福建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关于支持新能源重卡规模化应用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加快推动新能源重卡规模化应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一揽子政策措施。本文所称新能源重卡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总质量在12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汽车。
一、车辆购置补贴
(一)落实国家“两新”政策,根据我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有关规定,优先支持更新为新能源货车(含新能源重卡),引导市场主体购买使用新能源重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
二、网络设施建设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零碳公路运输通道”,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三)对满足建设标准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港口集疏运、物流园区新能源重卡充换电站建设项目进行专项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则。(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四)支持新能源重卡充换电设施建设,鼓励企业在满足安全和用地管控要求的公路服务区、出入口、停车区、公路养护班站、超限检测站、国省干线路权范围内存量建设用地等建设重卡充换电站,结合高速公路服务区提质升级行动,加快大功率充电设施建设,加强计划管理,逐步形成公路沿线重卡充换电服务网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高速集团)
(五)支持在满足安全和用地管控要求的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综合货运枢纽、快递分拨中心及城市配送节点周边建设重卡充换电站。(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邮政管理局、国网福建电力公司)
(六)在落实安全生产、消防防爆等要求前提下,鼓励港口企业在港区建设重卡充换电站,鼓励港口企业积极参与普通公路、场站、物流园区等区域建设充换电站;港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港区内重卡充换电站的选址、港区场地使用等予以支持。国网福建电力公司支持在符合“绿电直连”条件的港区及周边园区落地充换电站项目。(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港口集团、国网福建电力公司)
(七)新(改)建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重卡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加快重卡充换电设施更新改造,逐步提升重卡充电车位数量和占比。(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高速集团)
三、运营保障
(八)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并使用ETC的新能源重卡实施差异化收费,本项措施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通行费8折优惠,至2029年12月31日止(对总质量12吨以下并使用ETC的新能源2类及以上货车可参照执行)。本优惠不与我省现行差异化收费政策叠加,按就低收费原则执行。政策有效期内,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就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高速集团)
(九)支持有意愿的企业成立运营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参与重卡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支持推进重卡充换电设施资产证券化,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参与。(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委金融办、省市场监管局)
(十)推动全省重卡充换电站数据资源按需汇聚,加强数据治理,统一数据标准,为全省重卡充换电“一张网”建设提供数据支撑。打造全省重卡充换电运营平台,整合全省重卡充换电站数据资源,统一数据标准形成全省“一张网”,依托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和开发服务平台开展数据开发利用,并依法依规免费向全社会提供服务,实现一码通用、数智赋能。(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数据管理局、省高速集团、省大数据集团)
(十一)积极探索创新,给予新能源重卡更多的通行便利。新能源重卡进出煤炭、矿石等大宗散货码头时,鼓励码头企业提供预约、进港、装卸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港口集团)
(十二)健全售后维修体系,引导整车生产、进口企业依法依协议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将维保站点延伸至高速服务区、物流货运枢纽及各县域,联动车企与社会资本共建售后服务市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
四、用地用电保障
(十三)由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重卡充换电布点方案,细化制定“一站一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后,将独立占地的充(换)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在用地计划指标、新增用地审批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保障。支持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依法依规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重卡充换电站。(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
(十四)优先盘活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优化用地空间布局,增设重卡充换电设施。在确保安全及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依托现有的公路服务区(含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养护站、收费站、加油加气站、停车场、码头、园区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重卡充换电站。(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
(十五)推进现有公路沿线土地复垦工作,产生的新增耕地经农业农村部门质量鉴定及核算后,符合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质量要求的,可以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用于新能源重卡充换电站项目建设占补平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高速集团)
(十六)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电力公司)
(十七)建立重卡充换电项目电网协同规划建设机制。各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能源主管部门在推进重卡充换电设施建设过程中,加强与电网企业的协同联动,将重点项目纳入地区配电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于尚未纳入电网规划储备的电动重卡充换电项目,项目投资方与供电企业协商临时过渡方案,并明确过渡期间错峰充电等措施要求。鼓励在项目立项阶段开展电网承载力评估,充分听取地方供电企业意见,确定建设时序与规模,推动“车-桩-网”规划衔接、建设同步、资源集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电力公司)
(十八)支持公路沿线、港区、物流园区、综合货运枢纽、快递分拨中心及城市配送节点等满足条件的项目,建设“光储充换”一体化设施和用电扩容,电网企业要为公路沿线重卡充换电站开辟电网接入绿色通道,充分考虑充换电设施现场安装条件和安全技术要求,在符合国家标准、电气试验合格的条件下,采取箱式变电站建设的可适当提高单台变压器容量。电力配套设施建设与站点土建同步施工、压缩工期,保障稳定供电,支撑全省重卡充换电站建设运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电力公司)
(十九)统筹配网规划、适度超前扩容电网容量,优先补强公路沿线和港区及周边供电节点,保障大功率充换电供电需求。(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电力公司)
五、财政金融保障
(二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重卡相关项目在依法依规、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申报专项债券资金需求。(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十一)推动政策性银行对接符合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申请条件的新能源重卡充换电设施项目及有重卡采购需求的项目,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予以支持,做好储备、申报工作,支持省内新能源重卡购置项目纳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项目清单,激励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新能源重卡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改委、人行福建省分行、福建金融监管局)
(二十二)鼓励银行机构对纳入“两重”建设项目的新能源重卡充换电站建设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差异化信贷准入,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开发充换电站中长期专项贷,探索以站点经营权收益权、储能电池资产、充换电设备资产作为抵质押物。支持符合条件的充换电站建设运营等中长期贷款项目纳入“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适度放宽反担保要求,合理提高担保授信额度,降低担保费率。(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人行福建省分行、福建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
(二十三)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采取直接租赁方式,为重卡充换电站投资运营商采购充电桩、换电设备或电池等核心设备,投资运营商分期支付本金及租金。探索“设备投资+经营性租赁”建站模式,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与动力电池制造企业合作,围绕重卡充换电场景开展电池经营性租赁业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开发新能源重卡直租、已有新能源重卡售后回租、车电分离租赁等产品,开展重卡经营性租赁业务。(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福建金融监管局)
(二十四)推动保险企业提升新能源重卡批量承保有关工作,探索建立新能源重卡车队白名单,对固定路线、低出险、管理规范的车队,由保险公司综合投保人、重卡风险情况、批量投保等情况提供费率优惠,实现新能源重卡“应保尽保”;鼓励保险公司探索风险减量措施,推广充检一体设备和电池健康AI大模型应用,推动风险早识别、早预防、早管理。(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福建金融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
(二十五)推动保险企业优化重卡充换电设施“财产险+责任险”的保险产品组合,加大对重卡充换电设施风险保障力度,实现重卡充换电设施“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福建金融监管局)
六、备案(审批)流程
(二十六)压缩各项手续办理时限,推行“一站式”审批,跨部门联合预审、并联审批模式。(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电力公司)
(二十七)指导督促各级部门加强对重卡充换电站项目备案、规划、用地、能评、环评、施工许可、用电审批等前期工作的支持力度,各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优化备案(审批)手续,支持跨区域项目捆绑由上一级部门统一备案(审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电力公司)
(二十八)优化“光储充换”一体化项目的并网审批流程,支持运营主体在依法依规、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公路沿线服务区、收费站、养护工区、监控中心,以及原省界收费站等交通场站、港区、物流园区、综合货运枢纽、快递分拨中心及城市配送节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储能电站项目。(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国网福建电力公司)
七、考核激励
(二十九)优化完善国企考核激励机制,将推动新能源重卡规模化应用作为重点方向,引导国有企业加大布局力度,对充换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关键任务,在经营业绩考核中纳入正向激励。对推动新能源重卡规模化应用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产生的战略性项目净亏损,按程序审核认定后,其对合并报表利润的影响额,在考核时视同利润予以调增;对投资项目后评价时未达到预期指标的给予支持。各国有企业对下属企业的考核参照执行,支持推动新能源重卡规模化应用。(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三十)推动钢铁、煤炭、有色、火电、焦化等重点行业和重点港区大宗货物采用新能源重卡、封闭式皮带廊道、铁路、水路等清洁运输方式,将清洁运输比例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推动货运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奋力争取空气质量持续走在全国前列。(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八、技术支撑
(三十一)支持新能源重卡应用场景关键技术研究及人工智能应用,优先支持申报福建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予以补助,对优秀选题推荐为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科交联合)项目备选选题。(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十二)积极指导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企业及协会出台新能源重卡相关标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十三)健全营运货车能耗核算检测机制,探索建立新能源重卡能耗与碳排放因子库,夯实碳排放统计核算基础,探索开发新能源重卡碳减排方法学。探索市场化激励机制,探索新能源重卡应用领域碳普惠激励政策,引导鼓励运输企业积极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交易。(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附则
一、本专项补助对象适用于2026年4月至2028年12月间建成,且纳入全省新能源重卡充换电站布局、接入省级“一张网”平台的项目,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
二、补助对象为符合本专项补助标准的新能源重卡充换电站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三、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建站补助资金申请,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全省新能源重卡充换电站布局规划,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至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已申报我省其他省级建站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再申请该项补助。已申报该项补助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我省其他省级建站补助资金。

闽政通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