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修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根据国办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当前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按照最新立法要求,删除《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未使用标准文本等违法情形的罚款规定,以与上位法严格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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