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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干流通航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 2022-12-12    浏览量:{{ pvCount }}

《闽江干流通航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年12月7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印发《闽江干流通航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企业更好地理解办法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办法》出台的目的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闽江是福建省内最大的河流,流域面积超过6万平方公里。为大力发展内河水运,促进运输绿色低碳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加快长江、珠江-西江、淮河、闽江等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列入交通建设重点工程,福建省“十三五”“十四五”交通专项规划均对“全面振兴闽江航运”作出部署。

  目前,闽江干流南平至闽江口已经具备500吨级船舶通航条件,为进一步加强闽江干流通航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通航安全,我厅制定出台《办法》,促进闽江干流通航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升我省内河水路交通治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闽江干流,具体指福州乌龙江大桥经南港至南平延福门的水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9条,分别为总则、通航基本要求、通航安全管理、通航建筑物管理、附则等五个部分。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闽江干流通航管理工作。

  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省地方海事发展中心)承担闽江干流通航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福州市、宁德市、南平市、三明市交通运输局分别负责辖区内闽江干流通航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辖区闽江干流航道养护、水路运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等工作。

  (二)明确通航基本要求

  航行船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配备符合规定的船员等。

  明确水路运输经营、船舶防污染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依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落实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燃油。船舶经营者或所有人应当在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注册,落实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航行船舶应按要求安装卫星(自动识别)终端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加强闽江干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和航行(警)通告。  

  (三)强化通航安全管理

  要求航行船舶应当与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的通航条件相适应,明确船舶进入航行条件受限制水域相关要求。

  强化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保障船舶航行和桥梁运行安全。

  建立通航管理协调联动机制,提高船舶通行效率。

  强化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加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和船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明确通航建筑物管理要求

  明确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主要职责和通航建筑物管理范围。

  明确运行方案审批主体:水口及北溪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由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审批,抄送省交通运输厅。

  明确通航建筑物停止开放的主要情形,通航水域流量和上、下限水位等。

  规范船舶运行调度过闸申报,明确调度原则、放行原则、优先过闸船舶类型。

  强化应急处置,保障船舶有序、高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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