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背景和必要性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省治超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治超条例》将治超关口前移,依法加强对货车的生产、销售、改装、维修、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检查,明确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范围、义务和禁止性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货车超限超载。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不得提供、出具虚假装载、配载证明作出禁止性规定。采取包容审慎的执法原则,明确“未超过车货总质量限值百分之二十,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予处罚”。但对多次违法超限的行为规定予以严惩。为使制度设计更加人性化,保持对轻微违法行为处罚从轻的一致性,明确货运车辆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值20%的行为,不计入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次数。上述有关规定的处罚事项需划分裁量幅度予以细化。
为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贯彻《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64号)有关规定,自2023年7月起至12月,交通运输部陆续修改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规章,调整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取消了对部分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
为保证我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制定、合理适用,我厅及时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新法颁布、上位法修改和执法实际,对《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所附《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处理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修改过程
2023年8月起,由厅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完成《对照表》中涉及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地方海事、水路运政、港口行政、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等部分和涉及安全生产法、反恐怖主义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的增补、修改,形成对照稿初稿;此后于11月27日、12月22日向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厅直各行政执法支队征求修改意见,同时于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11日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最终未收到网友修改建议。厅政策法规处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完成了合法性审核,认为本次修改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无违反上位法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减少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情况。本次修改意见共收到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修改意见643条,其中政府法律顾问修改意见15条,经研究,共603采纳条,未采纳40条。
三、新增、删除和修改内容
(一)新增处罚裁量基准36项
1.新增涉及《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处罚裁量基准8项。在《对照表》“公路路政”部分中,增加了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建立和落实安全装载、配载相关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共8项,立案与处罚依据引用《省治超条例》(新增违法行为代码:10215-102022)。
2.新增涉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处罚裁量基准1项。在《对照表》“道路运政”部分中,增加了对“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1项(新增违法行为代码:201034)。
3.新增涉及《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处罚裁量基准9项。在《对照表》“港口行政”部分中,增加了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等违法行为的9项处罚裁量基准。(新增违法行为代码:405043-405051)
4.新增涉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处罚裁量基准12项。在《对照表》“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及招投标管理”部分中,增加了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等违法行为的12项处罚裁量基准。(新增违法行为代码:701057-701068)
5.新增涉及《安全生产法》《反恐怖主义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裁量基准6项。在《对照表》“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及招投标管理”、“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部分中增加了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等违法行为的 项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代码:702032、802005-802008、804003)
(二)删除处罚裁量基准7项
在《对照表》“道路运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部分中删除了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等违法行为的7项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代码:201006、203007、204006、405034、501006、604009、604022)
(三)修改处罚裁量基准174项
在《对照表》中“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及招投标管理”、“安全生产法”、“其他法律法规”部分中修改了 对“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总质量超限)”等违法行为的174项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代码:102002、102011-102014、201001-201005、201007、201008、201012-201022、201024-201026、201032、201033、202001-202003、202006、202008、202009、203001-203006、203008-203014、204001-204010、205007、205008、205010、205017、205022-205024、206001-206004、206008、207001、207005、207006、207009、207010、207015、209003、209018、209019、214001-214004、214009、214011、402005-402009、403003、404002、405002-405008、405010、405012、405024、405027、405028、405033、604001、604004、604005、604010-604021、604024-604028、701001、707002、701004-701006、701009、701017、701019、701021、701022、701029、701031-701042、701049-701059、702001、702031-702040、801004、801006、804002)
本次修改属于根据新法颁布、上位法修订情况,对《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局部修正,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