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进行宣贯。
一、加强危险货物船舶及客船过闸安全管理。运行单位应当结合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运输形态等因素,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分别或者综合采取专闸通过、数量限制、留足安全距离等措施,保障船舶过闸安全。针对客船大型化发展带来的载客人数多、安全风险大的实际,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客船专项运行调度方案和专项通航保障方案并严格实施的要求。
二、压实运行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运行单位应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运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从业人员上岗需求。二是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运行单位应构建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源头防范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风险,提高安全运行水平。三是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与运行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不得委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从事通航建筑物运行。
相关政策文件: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号)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fgs/202601/t20260120_4198163.html
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https://www.mot.gov.cn/2025zhengcejd/202601/t20260120_419816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