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涉嫌规避公开招标。
2019年,福建某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将初步设计服务招标控制价压缩到必须招标限额100万元以内,采取比价方式选定设计单位,不符合《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关要求。
案例二: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2017年,漳州某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会议纪要直接指定代建单位,不符合《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16〕56号)“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应实行公开招投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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