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沿海港口管理部门及依法行使交通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分级负责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负责组织领导全省交通系统政务公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厅机关、厅直具有行政职能单位和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沿海港口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
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级行政机关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并与各项评先评优工作相结合。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工作实绩、由省厅负责推荐或评定的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1、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
2、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3、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和平台。
4、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和内部运行机制。
(二)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开展情况
1、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2、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且内容和要素等符合要求。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于每年3月上旬更新一次。
3、政府信息公开全面、及时。凡属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于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及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予以公开,扩大知晓面。
4、制定科学合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及时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程序审核、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
5、严格执行月度统计和年度总结制度,每月5日前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上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每年1月15日前,向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每年3月31日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6、认真落实交通运输厅及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三)行政复议情况
1、对群众向本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举报投诉能够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复,群众满意度高,无提请行政复议。
2、对群众向被考核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请的行政复议能够认真对待,及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七条 考核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
(二)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具体;
(三)公开范围适宜,分级有序;
(四)公开形式便捷,实用有效;
(五)公开时限适时,经常高效;
(六)监督机制完善,经费落实;
(七)投诉处理得当,群众满意。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优秀: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完整,制度健全,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经费落实、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有一定经费保障,群众比较满意。考核成绩在80分至89分;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分至79分;
(四)不合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经费不落实,群众不够满意。综合评分在59分以下。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网上评审,通过网站对公开情况进行评审;
(二)实地考核,通过“看、访、听、查、评”的方式进行。“看”是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访”是察访工作协现状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是听取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社会公众的反映;“查”是查找存在的问题;“评”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考评;
(三)综合评议,对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进行全面评定。
第十条 考核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订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和内容,进行量化自查,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三)对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情况进行全面评议;
(四)考核结果在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五)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通报。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于每年12月至次年1月进行。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奖惩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奖惩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成绩与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年度考核挂钩。
第十二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