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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16-12-29    浏览量:{{ pvCount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港航、地方海事、船检行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福建省交通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信息公开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行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有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第四条 发布政府信息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信息公开办),由局办公室负责人任主任,各处室各派1名工作人员任成员。

  局信息公开办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三)组织、协调局各内设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的办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局保密部门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指导、督促各处室做好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

  (七)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八)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领导介绍及分工、联系方式;

  (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和我省地方标准;

  (三)行业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四)行业统计信息;

  (五)规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采购实施情况(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目录和标准实施政府采购的情况);

  (七)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所应提交材料的全部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水运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与招投标情况;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履行信用情况;

  (九)突发行业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

  (十)行业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行业管理工作动态;

  (十二)党建廉政文明建设(党建、廉政、文明和工青妇建设情况);

  (十三)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等情况;

  (十四)公共服务(水运交通出行服务等便民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秘密法》、《交通运输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要说明信息来源及保密审查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已经解密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及时、有效、节约和易获取、易认知的原则,按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局网站;

  (二)局微信公众号;

  (三)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五)船闸、码头、渡口、水路客运站等行业公共服务场所,以及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触摸屏等公开方式;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各处室要根据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范围,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做好主动公开工作。其中:

  (一)公文类

  属主动公开的公文,按照发文流程,由相关处室进行内容审核,再由局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必要时由相关部门进行专业性审核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在局网站公开。

  (二)新闻类

  由局办公室审查并采取适当形式公开。

  (三)其他类

  便民服务类等信息,由制作处室负责人审核,需公开的信息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经局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在网站上进行公开和更新。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各相关处室对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局信息公开办应当编制、公布局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受厅委托行使的行政职能,所生成的政府信息应按业务归口渠道主动、定期报送厅各牵头处室审核汇总。

  (一)水运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有关政府信息由局规划处负责定期向厅综规处提交;

  (二)水运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方面有关政府信息由局建管处负责定期向厅建管处提交;

  (三)港口经营行业管理方面有关政府信息由局运行处负责定期向厅运输处提交;

  (四)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有关政府信息由局航运处负责定期向厅运输处提交。

  第十五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共服务平台《交通出行-水路出行》栏目中,由我局负责更新维护的内容,相关处室应按要求及时做好或协助做好内容更新维护工作。

  (一)“内河航行通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由局海事处报省交通通信与应急处置中心;

  (二)局运行处负责协助厅运输处做好“货运码头查询”、“福州外代集装箱班轮船期查询”、“厦门外代集装箱班轮船期查询”内容更新维护工作;

  (三)局航运处负责协助厅运输处做好“两岸三通政策法规”、“小三通海上客运航班查询”、“大三通海上客运航班查询”内容更新维护工作。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并由局信息公开办代为填写。

  申请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以及获取该信息的方式。

  局信息公开办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十七条 局信息公开办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予以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八条 局信息公开办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处室办理,相关处室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局信息公开办。

  如涉及多个处室,则由主办处室牵头,会同各相关处室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局信息公开办。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局信息公开办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局信息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我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抄录。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或者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除外。成本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答复申请人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政府信息公开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可以适当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四条 每年1月10日前,局办公室汇总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形成年度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1月15日前报厅公开办,3月31日前,在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局纪委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处理相关投诉。

  监督部门应当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打击报复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

  (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信息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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