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组织机构 政策法规 质安动态 党务工作 通知公告 交通风貌 政务信箱
    今天是:
      ★当前位置: 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 >> 交通普法

政策解读——《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履约管理相关规定
时间: 2025-12-23    浏览量:{{ pvCount }}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从业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目标、质量安全责任和要求,加强从业单位履约管理, 督促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到岗履职,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安全问题。

  解读要点:本条要求建设单位通过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的方式,增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成效,并对建设单位在合同履约管理中履行的义务进行细化,新增了建设单位两项义务,并将其纳入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范畴,建设单位未履行该义务且逾期未改正的,将予以处罚。这些义务包括:一是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到岗履职 ”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是贯彻落实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的表现,也是加强建设单位管理的新举措。二是明确建设单位必须自行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检查。三是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项目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这里的质量安全问题不仅包括各从业单位自行发现的,也包括各级行政、行业主管等政府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一)明确合同约定,加强履约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合同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在落实建设单位合同义务、促进参建各方信守合同、提高市场履约水平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落实建设单位合同管理职责,严格合同执行,对于促进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规范、诚信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建设单位要充分发挥质量安全管理首要责任的体现之一,就是发挥合同履约管理的作用,加强对其他从业单位的组织和管理, 明确各从业单位在质量安全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和义务。

  合同管理制度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四项基本制度之一,可以说,工程合同管理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核心和灵魂,它对承发包双方的权责关系进行了规定,对施工进度、费用、质量安全目标等方面管理起着总控制和总协调的重要作用。加强合同管理, 能够更好地促使承发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管理是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重要抓手,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机制,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交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工作,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建设单位进行履约管理的前提条件是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其他从业单位在合同中就工程质量安全目标、质量安全责任和要求进行明确约定。各类合同中应包含明确的质量安全目标、质量安全责任和要求,一方面要做到突出目标管理,制订的 目标应科学合理;另一方面要突出责任管理, 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各从业单位也应当强化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杜绝非法合同、口头协议和纸外合同等不规范现象。只有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落实各从业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强化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履约考核、信用评价、奖励处罚等措施,才能有效地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其他从业单位履约守信,从而达到共同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的目的。因此,建设单位在根据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以及其他从业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同时,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交通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 明确从业单位各方的质量安全权利与义务。

  (二)督促从业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到岗履职

  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涉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的关键人员,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的组织者,应督促其到岗履职。实践中,一些项目存在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在场、未到岗履职的问题,造成项目无人管、乱施工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管理。因此本条要求建设单位以合同履约管理为重要抓手,督促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到岗履职。在到岗履职的监管中,关于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

  1.施工合同书(经发包人 、承包人签章)列明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等 ,监理合同书(经发包人、监理人签章)列明的总监,试验检测合同书列明的试验室主任等。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文件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试验室主任以外的有关人员,如提出具体的业绩和资格条件要求,则这些人员也属于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中未列明的,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合同管理负责人、机料管理负责人等视为主要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副总监以及各专监视为主要管理人员,试验检测机构的试验室主任视为主要负责人。

  3.关于主要负责人到岗履职。首先要求主要负责人要到位,其次要求在岗履职。实践中,存在人报到后却未在岗或在岗未履职的现象。

  4.关于合同工期内不得擅自调整或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规定。合同工期内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合同双方的义务,但是有些项目由于非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可以协商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以及主要管理人员是否需要调整。

  5.关于主要负责人确需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规定。主要负责人的调整属于合同变更范畴,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可能会影响其履职,也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这种情况多见于小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

  6.关于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职的,建设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同意调整。调整后的主要负责人,其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的规定,不得变更降低资格条件。此种情况下的人员调整也是对工程管理有利的,不应视为违约。

  (三)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机制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对质量安全工作发挥领导、监督、检查作用。在以往的监督检查中,常出现建设单位做“甩手掌柜 ”的情况 , 以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代替自身的检查,对政府监管部门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不重视、应付于表面等现象。为了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加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确保整改成效,建设单位应当以合同管理为抓手,加强质量安全检查,督促和落实各类型检查所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确保整改闭合,达到整改成效:

  1.组织检查,督促整改。一是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应当对施工现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的相关要求,对从业单位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目标、是否贯彻落实各部门关于质量安全要求等方面进行实质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二是对于各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建设单位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2.明确目标,落实整改。建设单位对于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不应流于应付,应明确整改目标,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和时限,督促项目从业单位整改到位。尤其是各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监管部门组织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排查,不留质量安全隐患,落实整改。同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同类型问题举一反三,避免同类质量安全问题的出现。

  3.强化手段,整改闭合。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合同时,将整改质量安全问题的违约责任写入合同条款,如违约金、赔偿损失、人员清退出场等,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相关从业单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建设单位应当出台具体措施,可以就合同约定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通过其他行之有效的方法,确保质量安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附件下载]
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18号 电话:0591-87077660
技术支持:福州达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