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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出差。(1)出差前,应制定好计划方案,安排好出差路线及所用车辆(出差路线如临时有变化,应做好报批手续),明确人员工作分工。同时学习有关规定,做好廉政承诺,办理好出差审批手续。(2)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4)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5)出差未派公车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6)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不同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共同任务出差,其中一家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均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7)工作人员出差,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8)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9)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虚报冒领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10)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11)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2.教育培训。(1)干部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2)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3)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4)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5)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6)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
3.因公出国(境)。(1)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渠道和程序报批,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异地办理护照,不准假借自费名义改变身份,不准通过旅行社渠道出国(境)。(2)严格按经批准的出访目的、时间、地点、境外停留天数、费用等实施培训任务,不得擅自更改培训日程安排、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城市、不得擅自延长境外停留时间、不得突破经费预算。(3)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4)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5)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6)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7)出访1国,在外停留最长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不超过12天。(8)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严禁执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9)落实护照集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全团护照,严禁团组成员擅离团组私自活动。(10)团组境外培训期间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11)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一律不安排宴请。(12)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13)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14)出国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安排住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15)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16)因公出国(境)的领导干部按规定在回国(境)后7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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