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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私出国(境)。(1)工作人员(含登记备案人员)每次因私申请出国(境),应按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未经组织审批,不得擅自出国(境)。(2)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3)严禁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4)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按经批准的国家(地区)、境外停留时间完成因私任务,不得擅自增加国家(地区)、不得延长境外停留时间、不得擅自不归;不得携带秘密文件、内部工作资料出境,不得私自携带不良政治倾向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入境;在境外时,其言行不得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5)在境外期间不得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境外敌对势力接触,不随意接受采访或对敏感问题表态,不任意评论所在国的政策,不观看色情、反动影视书刊等或将之带回国,也不要帮陌生人携带物品。(6)不得借出国之际谋取私利或违反国家规定收送礼品。(7)因私出国(境)所需费用一律自理,不准接受任何企业的资助,不准在任何单位报销旅游费用。(8)出国(境)人员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9)有关人员取得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未在15天内出行的,应将证件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统一保管。(10)因私出国(境)的领导干部按规定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严禁个人自行保管。
2.节假日禁令。(1)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2)严禁违规组织、参与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或者旅游、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提供的上述活动。(3)严禁收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4)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5)严禁借“两节”(元旦、春节期间)之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跑官要官。(6)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7)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8)不准翻新花样,违规收送包括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各种形式的年货节礼。(9)借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10)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决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11)不准组织或参与铺张浪费、挥霍奢侈活动。(12)不准在公务接待中安排、参与公款KTV高消费娱乐活动,或接受与业务有往来关系的管理服务对象的邀请,参加KTV娱乐活动。
3.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领导干部八项规定。(1)不准以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2)不准介绍或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商和违规干预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活动。(3)不准介绍或指定设计分包、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队伍。(4)不准违规干预工程设计变更、索赔、计量支付、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事项。(5)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6)不准接受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7)不准接受或者占用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财物。(8)不准在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