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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和表现(三)
时间: 2023-12-28    浏览量:{{ pvCount }}

  1.出入私人会所。(1)表现形式:一是出入内部餐厅(仅供高层领导招待客人使用)违规接受宴请;二是出入实行会员制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违规接受安排;三是在私人会所内赌博、嫖娼,或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等非组织活动。(2)有关规定: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群组发﹝2013﹞31号)、 《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群办发﹝2014﹞10号)。(3)党纪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3条。

  2.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1)表现形式:一是用公款购买各种消费卡;二是收受他人给予的各种消费卡或变相获得各类消费卡。(2)有关规定:《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等。(3)党纪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3条。

  3.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1)表现形式:一是借房改之机多占住房;二是重复享受福利分房政策多买“房改房”;三是违规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等。(2)有关规定:《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紧急通知》及其他关于住房改革的规定等。(3)党纪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0条。

  4.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1)表现形式:一是消费标准上需达到“奢靡”程度。二是需要造成“不良影响”。三是是否用合法收入进行消费。(2)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条第三项“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关于“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3)党纪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条。

  5.违规兼职取酬。(1)表现形式:一是未按规定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即兼职;二是虽经批准、备案程序进行兼职,但在兼职期间违规获取经济或其他额外利益。(2)有关规定:《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3)党纪条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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