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2024-2025年室内观叶植物租赁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报价的方式确定供货单位,特邀请贵单位参加本次的询价活动,为本项目提供优质的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采购项目情况
(一)采购单位: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
(二)询价地点:福州市东水路18号省交通综合大楼东楼19层办公室;
(三)最高限价:5万元;
(四)项目内容:2024-2025年度室内观叶植物租赁服务,具体租赁品种规格数量见报价清单(附件1),共计26项,215盆。
(五)服务时间:2024年12月4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六)租赁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租赁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按甲方约定进行摆放。(租赁品种规格数量原则按报价清单不得变动,如有不符退回更换;如因季节、气候等原因调整植物摆放种类,需经采购人同意。)
2.供应商完成上述事宜后应提交采购人进行验收。如因供应商养护不当或自然原因造成租赁物失去观赏价值的,供应商方应于72小时内予以更换,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采购人如需乙方上门服务的,供应商应于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4小时内予以响应,并到达甲方地点提供相关服务。
4.供应商在工作过程中不得干扰采购人的正常办公,不得进入与工作无关的区域,并保持现场的清洁卫生。
5.供应商应做到室内盆花无灰尘、无杂土、无污染、无异味、无病虫、缸体清洁、保持常新、常绿以及整齐茂盛的良好观赏效果和环境美化效果。
6.绿植花卉养护标准
(1)植株应选择生长健壮,株形完整,无病虫害;叶色正常,无褪色、变色及病斑。
(2)叶形完整,无撕裂、折损、穿孔、缺损等损伤;叶片的边缘或先端无明显枯萎或焦边。
(3)保持植物的花盆、器皿干净整洁,无脏污,花盆内无杂物、垃圾,对损坏残缺的花盆套缸及时更换,做到进场无烂盆坏盆。
(4)保持花盆、底碟,套缸内无泥垢、脏水,定期清洗,干净整洁,每次养护完毕,清理现场保持现场清洁。
(5)植物花卉在摆放期间要保证其生长需要,必须定期施用肥料,施用的肥料应无异味、无毒的有机肥或高效无机肥。但要保证无刺激性气味,保证摆放环境清新自然。对虫害严重的应更换。
(6)养护人员应相对固定,精神面貌和身体状况良好;每2周需要到中心全面开展绿植养护一次。
(7)做好卫生清洁。每次进场前清洁植物叶面,养护人员定期对植物叶片擦拭干净,叶面不残留泥土和灰尘。清理花盆、套盆内垃圾,杂物、残叶等,清洁花盆、套盆外表泥污,清洁底碟无泥垢,积水等。每次护理完毕将现场积水拖干、清除残叶残花等。
(8)做好植物更换。凡是以下情况,要在3日内完成绿植更换,具体为:植物观赏叶片少于植株的1/2以上、植株有较严重枯黄或生长不良,影响美观、植株有较严重病虫害,且较难用药喷杀,或防治该种病虫害的药物具有强制激性的不宜在办公区域喷杀。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凡收到询价通知书,有能力提供本询价公告所述服务的,具备绿化、花摆租赁供应经验,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应商均可成为合格的供应商。
(二)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并提交以下资质证明及报价文件材料:
1.供应商须有能力提供本询价公告文件所述服务,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应商代表必须经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报价的授权,提供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报价的授权,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和供应商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供应商需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格式详见附件2);
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中、小微企业的将被拒绝。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3);
5.所有询价资料须密封包装,并加盖封口章,封面写好“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2024-2025年室内观叶植物租赁采购项目询价资料”,在询价开标截止时间(11月25日上午9:30)前送交至我中心工作人员签收。
三、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即2024年11月20日至22日。
四、询价开标时间与地点
时间:2024年11月25日上午9:30前,逾期恕不接受。
地点:福州市东水路18号省交通综合大楼东楼19层省交通质安中心办公室。
五、询价原则
中心采购办对响应公司的询价文件进行审查,以最低价法确定中标单位,实质响应的公司应不少于3家,否则询价作废。供应商报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询价文件作废,对恶意低价投标的,将视情况列入中心采购黑名单。
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拥有上述条款的解释权。
附件:
1.2024-2025年室内观叶植物租赁采购项目报价单
2.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3.中小企业声明函
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