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意义。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19年3月出台了《福建省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对全省改革作出总体安排。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对落实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指导目录提出具体要求。交通运输部为推进工作落实,制定印发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部《指导目录》)。编制《福建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省《指导目录》)对进一步深化我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履行交通运输部门执法职责,促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及推动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梳理明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编制依据。省《指导目录》的编制,是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依照《通知》、部《指导目录》、《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省交通运输厅权责事项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8〕23号,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等文件开展的。编制工作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等文件如下:一是在国家层面。主要有《公路法》《港口法》《航道法》等法律,《道路运输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以上内容涉及88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通过部《指导目录》中执法事项进行梳理。按照管辖范围,删除部《指导目录》中属于“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事项,仅涵盖我省交通运输部门职责领域执法事项。二是在省级层面。主要有《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福建省港口条例》《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福建省航道条例》《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等11部涉及我省交通运输部门职能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四、范围期限。省《指导目录》主要梳理的是交通运输领域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以及我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为2021年版。以后如有改变,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各地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责任主体,研究细化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规则、自由裁量标准等。
五、主要内容。省《指导目录》共梳理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事项458项,其中行政处罚423项,行政强制35项。梳理出部《指导目录》中涉及我省交通运输部门职能事项394项,补充我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涉及交通运输部门职能事项64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58项,行政强制事项6项。一是明确了执法事项名称和实施依据。执法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实施依据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了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二是明确了法定实施主体。总体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事权最低层级确定实施主体。列入省《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即以交通运输部门名义统一执法。三是明确了第一责任层级。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但不排斥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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