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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2-02-07 17:43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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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为严格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正确适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交通运输厅早在2013年就制定了《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行的《裁量基准》是2018年7月修订的,近年来由于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较多,导致2018年版的《裁量基准》已不能满足当前交通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作出决定,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对裁量权的行使作出说明。”为此,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组织完成对《裁量基准》的修订,形成《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

  二、修订内容

  《裁量基准》是全省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裁量依据,由“基准制度”和“违法行为对照表”组成。“基准制度”是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包括了裁量的原则、等级,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违法行为对照表”中对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条文的具体适用作出的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领域不同行政执法门类分为公路路政、道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监及招投标管理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8类具体基准。内容涵盖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常用的《公路法》等法律9部、《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和《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等地方性法规19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交通运输部规章和《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等省政府规章32部。

  本次修订共梳理确定违法行为计806项。包括公路路政59项、道路运政236项、航政25项、港政77项、水路运政35项、地方海事182项、交通工程质监及招投标管理140项、其他法律法规规章52项。与2018年版相比,本次修订累计修改各类违法行为130项,修改基准个数954个,累计增列违法行为173项,删除13项。

  一是精简基准制度。删除原基准制度中与裁量基准适用无直接关联的“回避制度”“当事人陈述、申辩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案卷评查制度”等制度,将其作为执法队伍建设内部规范另行发布;保留对“听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重大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等程序要求;将原基准制度从69条压缩至23条。

  二是完善违法行为对照表。补充、删减部分违法行为,并优化裁量标准,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效衔接。

  增列违法行为173项。包括公路路政3项、道路运政24项、港政6项、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及招投标管理88项(其中41项“违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行为”为新增)、增设“《安全生产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5类52项。主要依据2018年以来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规章和新出台的《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进行调整。

  删减违法行为13项。包括道路运政2项、水路运政1项、地方海事10项。主要根据2018年以来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章,删减旧法条中失效条款涉及的违法行为。

  与“轻微不罚清单”有效衔接。2021年11月25日我厅已印发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为确保《裁量基准》符合上位法规定,与轻微不罚清单有效衔接。本次修订重点排查并删除了具有“轻微”程度且不予处罚的裁量基准23个,关联事项及基准将在轻微不罚清单后续动态更新中融合。《裁量基准》印发后对依法不予处罚的,执法人员依据轻微不罚清单处理,依法需要处罚的,依据《裁量基准》处理。

  与新《安全生产法》有效衔接。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施行,该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效力层级高、适用范围广泛,对公路、港口和航道建设、道路和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等各领域均具有普遍约束力,新法扩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罚款金额大幅提高,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同时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为此,本次修订在增设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门类中,划分“道路运输”和“沿海港口管理、航道管理、内河运输”两个板块,结合不同行业发展特点、执法工作实际,对《安全生产法》中常用法律条文,分类区分、细化基准,确保提高行政处罚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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