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于2022年3月印发了《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行为”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闽交〔2022〕2号),现就有关修改情况作出以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根据国办有关通知要求,结合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需要,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于2021年组织开展了“与行政处罚法不相符清理”和“不合理罚款规定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相应修改,并于2022年2月14日颁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有效保障我省交通运输系统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相关处室和省内部分执法机构、业务骨干对相应修改内容进行研讨,对《福建省交通运输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中对应7项违法行为的立案和处罚依据、处罚方式种类等内容予以调整。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为切实保障货车司机等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道路运输营商环境,本次修订适当降低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者、监控平台等违规行为的罚款额度,进一步减轻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并对于处罚对象不够明晰的条例予以明确。(主要涉及条款为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对应违法行为代码:213002-21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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