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1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2022〕10号),现将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2021年7月15日新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将“通报批评”增设为行政处罚种类,第十六条明确“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前印发的《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17〕83号)中,存在“通报批评”,与新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需删除相关条款“通报批评”内容并对有关表述进行调整修改。同时根据厅《关于福建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8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交人〔2019〕21号),修改厅属相关单位名称。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从业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按照《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将厅属相关单位原名称修改为“省公路中心、省港航中心、省运输中心、省交通质安中心、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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