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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涉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解读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3-06-19 09:02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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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改背景

  2023年4月24日,交通运输部第3号部令公布了新修改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金额作出调整,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或者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未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改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管理,并删除了相关处罚条款;同时,近期一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实践,对我省现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公路路政和道路运政领域相关内容提出了优化建议。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我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依法制定、适用合理,我厅及时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上位法修改和执法实际,对《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制度》)及《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处理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修改过程

  2023年5月起,由厅政策法规处牵头,按照新规,结合日常执法工作实际,对《制度》及《对照表》涉及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等部分内容修改,形成对照稿初稿;之后分别于5月10日、24日、30日向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各高速行政执法支队征求修改意见,同时于5月25日至6月5日在厅门户网站公开进行民意征集,最终未收到网友修改建议。6月5日,厅政策法规处组织完成合法性审核,认为本次修改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无违反上位法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减少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情况;6月6日完成向厅政府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意见征询,其对本次修改的合法性审核无不同意见。

  三、修改内容

  一、修改《对照表》中修改内容

  1.涉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相关内容

  将《对照表》中共8项违法行为项目有关的名称、立案和处罚依据、情节后果和处罚方式、种类、幅度予以修改。(涉改违法行为代码:214001-214004、214009、新增违法行为代码:214011、删除违法行为代码:214008、214012)。

  2.修改其他涉及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相关内容

  将《对照表》中公路路政领域违反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公路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涉改违法行为代码:102013、103005),以及道路运政领域中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动车维修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等违法行为(涉改违法行为代码:203023、206001、209001、209004、209006新增违法行为代码:203029)中共计8项违法行为项目有关的名称、立案和处罚依据、情节后果和处罚方式、种类、幅度予以修改。

  二、调整以次数界定违法程度的违法行为项目计算周期

  根据行政法“过罚相当”基本原则,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次修改将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以次数界定违法程度的计算周期调整为“自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前一年内,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计算周期的,从其规定”,更好的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删除《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部分条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删除《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第九条第(二)至(五)项,即将第九条修改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其它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本次修改属于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和行政法相关原则,对《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局部调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第二十三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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