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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公路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4-06-16 10:06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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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月25日,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与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闽交政法〔2018〕2号)。

  闽交政法〔2018〕2号文实施6年来,有力促进交通运输与公安部门的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有效推动治超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但因近年来治超新政策新措施新规定陆续出台,尤其《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省治超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建立治超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因此有必要对闽交政法〔2018〕2号文进行修订。

  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原则,推动治超重心从末端执法向源头管控前移,形成全省治超“一把尺、一盘棋、一张网”新格局,实现公路运输“人享其行、物畅其流”。

  ------“三转变”。治理手段从常规操作向科技支撑转变、治理方式从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转变、治理模式从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

  ------“三提升”。源头管控力度提升、科技应用水平提升、公路优良路率提升。

  ------“三下降”。货车超限率下降,货车因超限超载引发的事故率和死亡人数双下降。

  三、主要措施

  《工作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20项工作措施。

  (一)强化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依托治超办建立协调督办机制,研究解决治超工作的重难点问题,定期对治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各地各级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宣传教育机制、联合执法机制、跨省协作机制、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对货车超限超载的协同治理,确保《省治超条例》落地落细实施。

  (二)强化货车源头的联合执法

  严把营运货车投入使用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不予注册登记、不允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要加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依法查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要加大对非法改装货车查处,因车辆非法改装引发事故的,依法倒查追究责任。

  (三)强化货物装载源头的联合执法

  各地依托治超办组织有关部门排查、确定本地区(重点监管)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照《省治超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更新。依托治超办督促有关部门,坚持源头治理不放松,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建立重点监管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清单目录,实行重点监管并定期更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现场执法查实的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装载配载的溯源倒查,由违法地治超办按程序规定抄送给货源地治超办或负有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各地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要依托一体化平台推送、省治超信息管理平台等做好违法超限处罚信息的采集、统计、抄告、接收、预警、处置等工作,对违法超限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进行严查。

  (四)强化公路路面的联合执法

  治超站及来车检测方向(入口)应当完善设施设备,实现“五覆盖六自动”功能,并做好设备维护和信息互联互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治超站开展联合执法,并按照本《工作意见》及《交通公安联合治超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依法及时处理。未设置治超站或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制定勤务计划,强化流动联合执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利用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对货车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五)强化高速公路出入口的联合管控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省治超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安装符合规定的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并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超限车辆的认定标准,实现“货车必检、超限禁入”。对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及时报告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机构或者高速公路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处理。积极探索利用高速公路入口的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实施非现场执法。

  四、落实《工作意见》要求

  一是注重联合执法,各地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制定适合本辖区的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二是增强服务意识,有条件的治超站可设置“司机之家”,为货车驾驶人提供免费服务,提升执法温度。三是严格规范执法,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严肃处理。四是加强信息报送,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省治超条例》施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政法〔2018〕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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