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5号)要求和我省实际,为更好实施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起草形成《福建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经与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实施。
二、补贴对象、标准和期限
(一)对象标准
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对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7米以下每辆车补贴7万元,7米及以上每辆车补贴8万元;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额外补贴1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
(二)实施期限
自2024年7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0日。
三、申报要求
由申请人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以上证明材料应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交截止日期可视情延长至2025年1月15日。购置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明确相关信息的车辆购置合同等佐证材料。
(二)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四、监管职责和义务
各地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市配套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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