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省交通运输营商环境,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对《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试行)》(闽交执法〔2021〕7号)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正文修订部分
原标题“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试行)”修订为“全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方案”;因全省交通执法机构已统一使用“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原正文中的“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修订为“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并删除“(四)强化执法信息联通”的工作要求表述;将“首违不罚”修订为“初次轻微不罚”。
同时明确修订后实施方案“有效期五年,原《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交执法〔2021〕7号)废止”。
二、附件1修订部分
将流程图中的“首违不罚”修订为“初次轻微不罚”。
三、附件2修订部分
原《常住地址确认书》修订为《送达地址确认书》、“闽+地市简称+县简称+轻告+3位流水号”修订为“闽+地市简称+县简称交执+年份+轻告+流水号”、“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修订为“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
四、附件3修订部分
(一)删除5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64号),删除“客货运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经营者未携带车辆营运证及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等5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保留16项
1.原文未修订保留11项
2.在原文基础上修订保留5项。根据国务院“放管服”及“电子证照”监管相关规定,将“经营者未携带《教学车辆证》或《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2项由原“首次不罚”调整为“轻微不罚”;修订“出租汽车经营者未按照规范放置服务监督卡、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等3项不罚适用条件。
(三)新增21项
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交法发〔2021〕115号)、《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新增21项(包括修订裁量权基准时统一纳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4项)。
1.公路路政6项。包括:(1)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几何超限);(2)货物运输车辆车货总质量超限未超过20%;(3)倾倒垃圾;(4)设置障碍;(5)污染公路;(6)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
2.道路运政11项。包括:(1)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2)未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3)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因生产需要运输少量危险货物);(4)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因生活需要运输少量危险货物);(5)营运车辆不符合《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固定装置统一的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标志、暂停载客标志,车身喷有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号码);(6)营运车辆不符合《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部分条件(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起步价、每公里运价等价费的收取标准);(7)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8)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9)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货运车辆;(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1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
3.航道行政1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个人设置或养殖、种植的)。
4.港口行政2项。(1)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2)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5.交通建设质量安全1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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