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解读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4-11-27 15:57 浏览量:{{pvCount}}
| | | |

  日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修订后的《福建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促进施工标准化和专业化分工,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交通运输部2024年2月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结合我省当前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对原《福建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原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福建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共分七章三十一条,删除六条内容和一个附件、修改十六条内容、归并四条内容、新增两条内容和两个附件,通过“五个进一步”加强细则的适用性和操作性,细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分包类别及资格条件

  办法删除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资格条件的规定。细则删除了原细则专业工程、专项工程的概念,在细则第三条明确通过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界定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来划分施工分包类别,与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要求一致。删除了原细则附件1《福建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与资格条件》,并删减或修订了原细则第十、十一、十四条的相应内容,在第十一条增加了单位工程、分项工程以及具有特殊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等所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我省施工分包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第三部分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路基和路面工程负面清单。结合我省公路路基工程建设现状,增加《福建省公路路基施工分包负面清单(增补)》,将大型及以上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地质处理等三项内容增补列入路基工程负面清单。

  (三)进一步完善行业管理的具体措施

  办法第五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细则第六条明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机构的管理职责,同时新增第二十七条,从六个方面完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施工分包可以行使的监督职权。

  (四)进一步强化施工分包信息化监管

  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明确,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为强化“互联网+”手段监管,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分包人业绩原则上应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发布为准的要求,增加未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业绩而采用线下认定方式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并将原第三十三、三十五条关于业绩认定方面的内容合并至本条。

  (五)进一步加强分包过程全链条管理

  1.突出事前规范。第十二条规定了招标文件应明确不得分包情形及发包人设定分包人资格条件的权限;第十四条明确了以招标方式选择分包人的,对分包人的人员、设备、资金等资格条件要求可视为承包人响应发包人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

  2.加强事中管理。第十五条规定了建立承包人对分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到位率的考核制度,提出分包合同设备、资金履约要求的鼓励性措施;第十六条明确了分包人资格条件事项、分包合同以及分包人或者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情形须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书面同意,附件增加了《福建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报审表》;第十七条明确了分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要落实好施工方案编制和事故隐患排查的相关责任措施。

  3.强化事后监管。增加了第二十六条,从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及劳务合作单位等四个层面明确了不履行相应管理责任的处理措施。

  (六)进一步优化部分章节条款

  1.删除与办法规定重复的内容

  删除了原细则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内容,删减了原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部分内容。

  2.对相关章节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管理职责部分: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对原细则第十条关于承包人和分包人管理人员的要求进行了更新完善。

  分包规定部分:在原细则第十、第十二条中增加了涉及负面清单和省级增补清单的内容;删除了原细则第十六条中招标文件中需要明确的分包工程类别、规模、分包人选择方式以及分包管理制度。

  分包合同管理部分:进一步加强分包施工安全管理,在第十七条中增加了施工方案编制和事故隐患排查的相关要求。

  劳务合作部分:第二十一条不再对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格式文本的参照提出硬性要求。

  行为管理部分:第二十三条在办法有关规定基础上,补充一类违法分包情形;删除原细则第三十一条,不再限制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必须要由承包人采购,与办法第十九条统一。

  信用管理部分:本章节整体归入行为管理章节。将原细则第三十三、三十五条归并至第二十四条;将原细则第三十六条的内容整合归并至第二十七条;将原细则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内容相似的部分相应整合归并至第二十八条,明确直接定级可依照其他相关法规文件要求执行。

  附则部分:修订原细则第三十九条,与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要求相统一。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