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规定》政策解读 _ 文字解读 _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今天是:2025年03月29日 星期六

当前位置: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5-01-25 17:28 浏览量:815
| | | |

  一、修订背景

  2011年,经省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闽交运〔2011〕52号)、《关于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的补充通知》(闽交运〔2011〕264号),建立多部门联合审核机制,有力促进全省农村客运安全稳定发展。近年来,国家部委陆续出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等政策文件,对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提出新要求,我省现行文件部分限制性条款与这些新要求不一致,需要进行修订。经征求各地市交通运输部门,两轮征求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意见并面向社会征集意见,修订形成《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删除与上位法律法规不符的部分内容

  一是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删除原“二、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条件”中“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三级及以上车况等级,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应当达到普通级及以上等级”内容。

  二是根据《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交办运〔2021〕4号),删除原“二、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条件”中“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吨的客车车型应当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表”内容。

  三是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删除原“二、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条件”中“新增和更新农村客运车辆投入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内容。

  (二)修改部分内容与最新法律法规表述相一致

  一是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1-2019),对原“一、农村公路技术条件”内容进行修改。

  二是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规〔2023〕4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将原“三、农村客运驾驶员从业条件”修改为“取得与准驾车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取得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身体健康,未患有不得驾驶的疾病和超过年龄限制”,并增加不得驾驶农村客运车辆6种情形。

  三是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交运发〔2014〕258号),将原“二、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条件”中的车辆要求修改为“农村客运车型应在交通运输部公布《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公告范围内”,并调整归并至“农村客运车辆通行条件”,删除原“二、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条件”标题,将原“农村客运车辆通行条件”序号调整为“三”,同时对“车型限制”内容归纳调整。

  四是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规〔2023〕4号),将“二、农村客运车辆通行条件”“(四)时段限制”内容调整为“(四)情形限制 1.鼓励秋冬季当日末班车18:30前发车、春夏季当日末班车19:00前发车。2.禁止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驾驶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3.遇大雾、暴雨等达不到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恶劣天气,禁止客车通行相关农村公路。

  (三)增加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要求内容

  一是根据交通运输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23〕179号),在“三、农村客运车辆通行条件”“(二)车型限制”中增加“鼓励各地积极选用农村客货邮融合适配车型”内容。

  二是根据《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交运发〔2014〕258号),增加“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且车长小于6米”内容。

  (四)巩固深化农村客运联合审查机制

  当前,我省农村道路客运安全形势不容忽视,需进一步深化交通、公安、应急等部门共同参与农村客运联合审查机制,故将原第四点“各地可根据具体路段在保证安全前提下选用所通行客运车辆的车型,具体的车型选择由县级交通、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联合论证后选定”和“由县级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在论证开通农村客运客车的基础上,共同确定该农村客运线路通客车速度限制”等内容进行归并,统一纳入第四点“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内容。

  修改后主要内容有四个部分:

  一是农村公路技术条件。明确通行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在技术指标、安全设施、桥涵等方面的标准。

  二是农村客运驾驶员从业条件。明确3个必备条款和6个禁止条款。

  三是农村客运车辆通行条件。明确车辆证件核(配)发、车型限制、车速限制、情形限制等内容。

  四是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明确县级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等部门联合开展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共同确定线路的客车车型、客车运行限速、客车通行时间、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型等。

  三、范围期限

  (一)涉及对象范围

  有关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公安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二)实施期限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及《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联系人:童梅玉,联系电话:0591-87077834。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