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6年10月,我厅联合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网信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印发实施9年多以来,有力推动我省网约车规范化发展。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厅基于两个方面原因对《意见》开展修订:一是贯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修改相关不适应条款;二是因机构改革职能划转,需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二、修订过程
《意见》修订送审稿已征求各地市交通运输部门、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委网信办和重点网约车平台企业意见,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意见5条,采纳3条、部分采纳2条,均与相关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省发改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以及我厅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的合法性审核与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内容不存在违法增设许可、处罚、强制权和违法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内容。2025年12月19日通过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因机构改革,将《意见》中工商、价格、质监部门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二)修订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条件与国家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一致,将“二、细化任务,落实网约车管理部门职责”“(一)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许可条件”“1. 细化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条件”中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我省设立企业法人机构(已取得本省巡游车经营资格的除外),在服务所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已设立法人机构的除外),并具有相应服务能力”内容修改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我省服务所在设区市(含平潭)设有服务机构,并具有相应服务能力”。
(三)将“二、细化任务、落实网约车管理部门职责”“(一)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许可条件”“1.细化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条件”中的“工商部门要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设立及经营登记等工作”内容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登记注册等工作”。
(四)将“二、细化任务、落实网约车管理部门职责”“(三)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品质”“2.规范市场竞争”中的“工商、价格部门要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调整网约车报废标准与国家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一致,将“二、细化任务、落实网约车管理部门职责”“(四)构建退出机制,明晰报废标准”“2.明确网约车报废标准”中的“结合我省实际,网约车报废应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执行,不另行制定报废标准”内容修改为“网约车报废应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不另行制定报废标准”。
(六)将“二、细化任务、落实网约车管理部门职责”“(六)创新监管方式,加强联合监管”中的“各地要创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监管方式,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内容修改为“各地要创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监管方式,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加强各类监管方式衔接配合”。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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