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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6-10-25 08:10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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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福建省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但全国层面尚未出台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的专门管理办法,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和操作程序依据。
  河南、山东、云南、四川等省份已先后出台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管理办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制度设计和实践经验。山东省于2020年发布《山东省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管理办法》,河南省于2025年发布《河南省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认定标准理念相近,主要分为等级航道、港口水域、渡口水域、封闭水域等四个类型。
  我省河流众多,已形成以闽江“一干四支”航道、汀江干流一个跨省大通道组成“1+4+1”省级骨干航道发展格局,内河航运事业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然而,我省至今尚未出台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管理办法,实践中对库区、渡口等水域是否属于通航水域存在争议,直接影响海事监管工作顺利开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2024年全国海事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求各省加快推进内河通航水域划定工作。
  二、制定目标
  为顺应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形势发展,集中力量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规范内河通航水域认定工作,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三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河通航水域的认定工作,通航水域是指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二)职责分工(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全省认定工作,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认定工作,形成“省级指导、市级负责”的管理格局。
  (三)基本原则(第五条)。确立“依法依规,等级优先;满足需求,评估纳入;动态调整,分批实施”三大原则,为认定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四)认定条件(第六条)。明确四类可认定为通航水域的条件:一是等级航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等级航道;二是内河港口水域,合法运营的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的前沿停泊区、船舶回旋水域、锚地等水域;三是渡口水域,在用渡口渡运航线中心线上下游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四是封闭水域(湖泊、水库等水域),符合通航条件且现有或拟从事合法经营性运输船舶航行的水域,包含船舶航行中心线上下游侧的一定距离范围(不含航行水域以外的河汊水域)。
  (五)认定程序(第七条、第八条)。建立“初步认定→认定审查→公示公布→认定上报”的标准化流程:一是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初步认定工作;二是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认定意见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组织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三是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厅意见修改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四是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公布确认的内河通航水域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河通航水域调整或新增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六)相关保障(第九条、第十条)。明确市级可制定实施细则;办法有效期2年。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处室:厅安监处
  联系电话:0591-87077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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