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港口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泉州港港区配套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通知》(闽泉港〔2020〕24号)、《关于印发泉州港港区配套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整治方案的通知》(闽泉港〔2020〕34号)等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我中心派出泉州湾、围头湾两个督导组,开展港区配套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分别下发意见书督促整治,并提供省内外房屋可靠性鉴定检测机构名单,积极主动服务、扎实推进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累计排查22家港口企业、426座设施设备(其中设施299座、设备127座)、20台桁吊(仓库内配置)。现将泉州港港区配套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完成情况通报如下:
一、整治工作完成情况
(一)103座设备已提供合格证、验收记录,17座已拆除,4座已停用,另有3座作为疫情用房待疫情结束后移除。
(二)89座设施已开展自查并填报《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自查排查记录表》,自查结果均为暂无安全隐患。
(三)144座设施已完成结构安全鉴定,并出具结构安全性符合要求的鉴定报告,34座已拆除,32座已停用。另外,根据港口企业最新修测的港区平面图,共24座设施不在港区范围内,其中泉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后渚分公司2座、石狮市华锦码头储运有限公司2座、晋江市安平码头发展有限公司16座及晋江市东石良兴码头有限公司4座。
(四)17台桁吊已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和定期检验报告,其余3台2t桁吊(福建南安市南辉港口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台、泉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后渚分公司1台)因额定起重量小于3t,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有关要求,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无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和定期检验报告。
(五)22家港口企业均已提交港区平面修测图及设施登记表。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巩固整治成果。各港口企业要深刻吸取泉州“3·7”坍塌、山西“8·29”坍塌等事故教训,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结合此次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对港区配套及附属设施逐一建档造册。
(二)规范设施维护。为保证港口设施使用安全,提高港口设施的运行效率,各港口企业应按照《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 310-2013),加强港口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设施良好的技术状态。
附件:《泉州港港区配套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汇总表》。
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