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 1 |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 | 1.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变更备案 |
1.《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5号) 第九条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最迟不晚于开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提交《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表》(式样见附件4),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四条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许可申请。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主要负责人和货物运输车辆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十五条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在180日内履行被许可的事项。有正当理由在180日内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180日的,应当告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
公共服务 | 厅运输处、省运输中心 | 省级 |
| 2.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终止经营 | ||||||
| 3.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 | ||||||
| 2 | 国内省际客船、省际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与注销 | 1.国内省际客船、省际危险品船注销船舶营业运输证(包括新增、换证和补发)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第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 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4.《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 第四点 《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不得超过船舶按照《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船龄。其中,委托安全代管的船舶,不超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及安全代管协议的有效期;达到特检船龄的船舶不超过适航证书或者货船、客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光船租赁的船舶,不超过光船租赁登记有效期,委托经营管理的船舶不超过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有效期。 《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事项变更或者遗失、灭失、损毁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换发、补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换发、变更《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交验原《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不能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 |
公共服务 | 厅运输处、省港航中心 | 省级 |
| 2.国内省际客船、省际危险品船注销船舶营业运输证 | ||||||
| 3 |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审核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 第六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六)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审核,并向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出具审核修改意见; |
公共服务 | 厅安监处、省港航中心、省福州港中心、省湄洲湾港中心、省泉州港中心 | 省级、市级 |
| 4 | 港口危险货物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能力考核 | 无 |
1.《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令) 第六条 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公共服务 | 厅安监处、省港航中心、省福州港中心、省湄洲湾港中心、省泉州港中心 | 省级、市级 |
| 5 | 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污染防治能力审查 | 无 |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十三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 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配备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 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2.《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0号) 第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写报告,评价其具备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需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时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
公共服务 | 厅科教处、省港航中心、省福州港中心、省湄洲湾港中心、省泉州港中心 | 省级、市级、县级 |
| 6 | 港口经营备案 | 1.港口理货业务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港口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令)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
公共服务 | 厅运输处、省福州港中心、省湄洲湾港中心、省泉州港中心 | |
| 2.《港口经营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公地址变更备案 | 省级、市级 | |||||
| 3.船舶港口服务(提供岸电)备案 | ||||||
| 4.船舶港口服务(水上船员接送)备案 | ||||||
| 5.船舶港口服务(燃物料供应)备案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 | ||||
| 6.船舶港口服务(生活品供应)备案 | ||||||
| 7.船舶港口服务(污染物接收)备案 | ||||||
| 8.船舶港口服务(围油栏供应)备案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 | ||||
| 9.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备案 | ||||||
| 10.港口经营停业或歇业 | ||||||
| 7 | 港口危险货物储存情况备案 | 无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第五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经营仓储业务的,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
公共服务 | 厅安监处、省港航中心、省福州港中心、省湄洲湾港中心、省泉州港中心 | 省级、市级 |
| 8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备案 | 无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第五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
公共服务 | 厅安监处、省港航中心、省福州港中心、省湄洲湾港中心、省泉州港中心 | 省级、市级 |
| 9 |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备案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第五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修改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重新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交水规〔2021〕6号) 第十条 港口经营人在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并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评估后15日内,应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的港口重大危险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机构。 港口重大危险源出现第八条所述情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修改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部门重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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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港口应急预案备案 | 1.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第六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如实记录,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的预案做好衔接,并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还是管理机构备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 第五点 强化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严格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和油气输送管道运营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向所在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重要内容,在标准化创建评审中加大应急预案权重,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 |
公共服务 | 厅安监处、省港航中心、省福州港中心、省湄洲湾港中心、省泉州港中心 | 省级、市级 |
| 2.港口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备案 | ||||||
| 3.港口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
| 11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无 |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公共服务 | 厅安监处、省港航中心、省福州港中心、省湄洲湾港中心、省泉州港中心 | 省级、市级 |
| 12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 无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四十六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福建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21〕34号) 第十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应在省级综合类报纸或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刊登遗失或损毁声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遗失或损毁声明,及资质证书更换、补发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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