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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权责事项清单——内部审批(共6项)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18-05-22 17:27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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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责任处室
(单位)
追责情形 备注
1 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开征时间的审批       《福建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
内部 审核 厅综合规划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1.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 编制省级交通部门预决算草案并组织预算的执行
(含2个子项)
1.预算的编制     1.《预算法》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1号) 
三、主要职责 (四)编制省级交通部门预决算草案并组织预算的执行。
内部审批 厅财务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预决算草案编制的;
2.预算绩效管理未按要求实施及成效未达到预期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决算的编制     1.《预算法》
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十条  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1号) 
三、主要职责(四)编制省级交通部门预决算草案并组织预算的执行。
3 指导厅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1.《预算法》
第七十六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十条  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2.《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2005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预算部门依照财务隶属关系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监督。
3.《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  
第七章第二十五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厅报告。
内部审批 厅财务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预决算草案编制的;
2.预算绩效管理未按要求实施及成效未达到预期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 会同办公室承担厅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第35号令)
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内部审批 厅财务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定期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
2.对国有资产监督和处置方案审核不到位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 会同办公室承担厅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二、(六)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交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
4.《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机管综〔2017〕71号)                                          
第一章  第五条: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5.《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机管综〔2017〕73号)                                
第一章 第五条  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1号)                                                  
三、主要职责 (四)会同办公室承担厅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内部审批 厅财务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定期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
2.对国有资产监督和处置方案审核不到位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 承担政府采购、清产核资、外汇、信贷有关工作       1.《政府采购法》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1号)                                                            
三、主要职责 
(四)承担政府采购、清产核资、外汇、信贷有关工作。
4.《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管综〔2014〕21号)                                           
三、(一) 成立清算机构,机构变动的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财务、资产管理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的资产(财务)清算小组,负责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工作,提出财务清算报告和资产处置方案,办理资产的移交、接受、划转等工作。
5.《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2016〕3号)                                                                   
第九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批或是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四)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
(五)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内部审批 厅财务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完成起草和组织实施任务的;
2.违反合法性审核和备案等程序规定的;
3.其他违反政策法规规定工作的。
 
6 承担交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含3个子项)
1.工程系列交通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确认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1号)
三、内设机构 (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内部审核 厅人事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规定的;
2.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评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工程系列交通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确认
3.工程系列交通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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