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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权责清单——行政处罚201912(168-174)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19-12-31 16:17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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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168 对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的处罚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行政处罚 厅建设管理处 省级,市级
169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未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处罚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包括:
(一)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维护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所需费用;
(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三)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所需费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未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属于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行政处罚 厅建设管理处 省级,市级
170 对交通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因提供的勘察成果不真实、不准确或者设计单位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含2个子项)
1.对勘察单位因提供的勘察成果不真实、不准确的处罚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成果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对施工过程中遇到的设计技术问题应当派出项目相关设计人员到场指导。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勘察单位因提供的勘察成果不真实、不准确,设计单位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行政处罚 厅建设管理处 省级,市级
2.对设计单位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处罚
171 对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未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未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含2个子项)
1.对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未实施旁站监理的处罚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理,并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监理人员,明确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前应当制定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安全监理详细计划。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未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未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行政处罚 厅建设管理处 省级,市级
2.对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未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的处罚
172 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或未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使用国家和本省已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含3个子项)
1.对施工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处罚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0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本省和施工合同有关规定配备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九条 禁止使用国家和本省已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本省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具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使用国家和本省已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行政处罚 厅建设管理处 省级,市级
2.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交通建设工程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的处罚
3.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和本省已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173 对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中不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者不按操作规程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品、机械设备、防护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含2个子项)
1.对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中不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罚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第二十五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品、机械设备、防护设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中不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者不按操作规程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品、机械设备、防护设施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行政处罚 厅建设管理处 省级,市级
2.对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中不按操作规程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品、机械设备、防护设施的处罚
174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或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或在已发现的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或者未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含4个子项)
1.对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
(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五十四条 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2.《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行政处罚 厅建设管理处 省级,市级
2.对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处罚
3.对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4.对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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