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 1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其他强制执行 | 《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
行政强制 | 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 省级 | |
| 2 |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含2个子项) |
1.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
行政强制 | 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由省总队直属高速执法机构行使) | 省级 |
| 2.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强制 | ||||||
| 3 |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行为,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行为的行政强制 (含2个子项) |
1.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行为的行政强制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2.《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对损坏公路路产拒不接受处理而驾车逃逸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或者单独进行拦截,并责令其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由交通主管部门发放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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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行为的行政强制 | ||||||
| 4 | 侵占、损坏公路路产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1.《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3.《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对各种侵占、损坏公路路产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不改正的,可暂扣施工作业的工具;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对违法堆放的物品和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采取必要的清理、拆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经批准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公路服务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新增的部分;逾期仍未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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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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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 (含2个子项) |
1.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 | 1.《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广告牌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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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强制 | ||||||
| 7 | 未及时补种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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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 | 1.《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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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建设、养护公路过程中,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土石等杂物行为的行政强制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在建设、养护公路过程中,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土石等杂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清除或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向河道倾倒土石等杂物的,按照国家机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
行政强制 | 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由省总队直属高速执法机构行使) | 省级 | |
| 10 | 无营运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行为的行政强制 | 1.《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无营运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可以依法暂扣其车辆;对依法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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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车辆超载行为的行政强制 |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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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强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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