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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下放地市事项202001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0-01-03 15:58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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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原实施机关 下放文件文号 备注
1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 跨省、 设区市) 行政许可 省公路管理局 闽政〔2014〕6号 下放设区市公路局。
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于2018年收回省厅实施。
2 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及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行为审批 行政许可 省公路管理局 闽政〔2014〕6号 部分下放。将“特殊占用、挖掘、使用普通公路及普通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行为审批”下放到设区市公路管理局。
3 船舶登记 1.所有权登记 行政许可 福建省地方海事局 闽政〔2014〕6号 1、闽政〔2014〕6号,部分下放。将内河船舶登记下放到设区市地方海事局。
2、下放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船舶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福建省地方海事局
3.船舶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福建省地方海事局
4.光船租赁登记 行政许可 福建省地方海事局
5.抵押权登记 行政许可 福建省地方海事局
6.废钢船登记 行政许可 省地方海事局
4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包含2个子项) 1.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闽审改办〔2015〕2号 部分下放。
除交通部下放的国家核准的审批项目外,其他下放至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其中陆岛交通码头工程竣工验收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国发〔2014〕27号下放的“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入此项。
2.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5 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闽审改办〔2015〕2号 部分下放。“港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下放至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更名为“航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6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内河) 行政许可 福建省地方海事局 闽审改办〔2015〕2号 承接国家下放。下放至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海事部门。
7 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的许可(三资企业除外,包含5个子项) 1.省际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交通运输部、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闽审改办〔2015〕2号 
闽政文〔2015〕488 号
部分下放。增列5个子项,除第1子项“省际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外,其余4个子项下放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后来有文陆续下放,目前所列项目已全部下放)
2.省内市际间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福州、厦门除外) 行政许可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3.新增省内市际间液货危险品船舶运力许可(福州、厦门除外) 行政许可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4.国内船舶管理企业经营许可(三资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5.船舶营业运输证许可(省际普通货物运输和省属企业的省内运输) 行政许可 交通运输部、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8 道路客运经营审批(含4个子项) 1.班线客运或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闽审改办〔2015〕2号 1、闽审改办〔2015〕316号,2个子项委托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2、子项班线客运或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经营许可下放至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子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保留“省际(除省际毗邻县外)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省际毗邻县客运班线、市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下放至起点地的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子项市际旅游包车运力投放许可下放至车籍所在地的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子项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事项变更(含班线客运或旅游包车客运的企业经营范围、经营主体变更,客运班线起讫站点、日发班次、主要途经地、停靠站点、班车类别变更;班线客运或旅游包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重新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企业)换发;班线客运或旅游包车客运的企业终止经营、名称变更,客运班线暂停或终止经营,客运车辆更新、变更、报停或延期投放,牌证核发、配发或遗失补办)保留“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变更(除省际毗邻县和起讫站点、停靠站点变更外 )”,其他下放至起点地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2.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3.市际旅游包车运力投放许可 行政许可
4.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事项变更(含班线客运或旅游包车客运的企业经营范围、经营主体变更,客运班线起讫站点、日发班次、主要途经地、停靠站点、班车类别变更;班线客运或旅游包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重新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企业)换发;班线客运或旅游包车客运的企业终止经营、名称变更,客运班线暂停或终止经营,客运车辆更新、变更、报停或延期投放,牌证核发、配发或遗失补办) 行政许可
9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含立项、扩大经营范围、企业合并、分立、迁移和投资主体、注册资本、股权股比变更、延期经营、终止经营等)(含5个子项) 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 行政许可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闽审改办〔2015〕316号 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增项审批,(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申请在原立项批件的基础上,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同时扩大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3)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从事道路运输业
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变更审批(包括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
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停业手续(包括停业、歇业或终止)
5、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10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闽政文〔2017〕103号 下放至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南平、三明、龙岩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1 船舶检验安全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福建省船舶检验局 闽审改办〔2015〕2号 将总吨位600以上且船舶所有权登记地为“福州”的内河“船舶检验安全证书核发” 下放福州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所)办理。
12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能力评审及结果公布 公共服务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闽审改办〔2014〕152号 下放至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3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1.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审批 行政许可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闽政文〔2015〕239号 承接国发〔2015〕11号。外商投资从事省际沿海水路运输的企业审批(含初次审批的船舶营运证配发)由省级实施,外商投资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管理、从事省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审批及其船舶的管理下放至设区市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
2.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信息变更的审批
14 政府投资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含交通运输部审批非主体工程和非主要工艺设备)招投标备案(含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备案) 公共服务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闽审改办〔2018〕3号 按属地管理,下放至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其中政府投资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内河水运工程招投标备案下放至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5 政府投资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公共服务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闽审改办〔2018〕3号 按属地管理,下放至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其中政府投资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内河水运工程招投标备案下放至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6 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 行政确认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闽审改办〔2018〕3号 部分下放。原委托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一、二级客运站站级核定(含客运站站级变更)”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7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监督检查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闽审改办〔2018〕3号 下放至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南平、三明、龙岩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8 省级及省级以下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闽审改办〔2018〕3号 部分下放。涉及“内河Ⅶ级以下航道(即地方一级、地方二级、地方三级内河航道)的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属地管理下放,下放至沿海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9 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 闽政办〔2018〕87 号 下放至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0 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厅建设管理处 闽政办〔2018〕87 号 下放至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1 道路客运班线审批(含3个子项) 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为省际) 行政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省运输管理局) 国发〔2019〕6号 下放至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实施。
2.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变更(经营范围为省际) 行政许可 国发〔2019〕6号
3.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暂停和终止经营(经营范围为省际) 行政许可 国发〔2019〕6号
22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重新许可(经营范围为省际)   行政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省运输管理局) 国发〔2019〕6号 下放至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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