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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下放福州新区事项202001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0-01-03 16:04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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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原实施机关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承接部门的职责 下放文件文号 备注
1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包含2个子项) 1.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厅建设管理处,省港航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规定对下放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             
2、健全完善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化监管。             
3、通过市场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1、执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
2、梳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公布事项办理指南,加强后续监管职责。
3、承接事项不得再另行委托下放实施。
闽政文〔2016〕128号 下放至福州新区。
2.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厅建设管理处,省港航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下放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健全完善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化监管。             
3、通过市场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1、执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
2、梳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公布事项办理指南,加强后续监管职责。
3、承接事项不得再另行委托下放实施。
2
港口、福州新区内航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厅建设管理处,省港航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对下放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2、健全完善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化监管。             
3、通过市场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港口、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进行监督管理。
1、执行《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
2、梳理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公布事项办理指南,加强后续监管职责。
3、承接事项不得再另行委托下放实施。

闽政文〔2016〕128号
下放至福州新区。
3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厅运输管理处、省港航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开展港口理货业务监督指导。
监管主要措施:
1、加强培训宣传,制定理货许可培训方案,保证下放事项顺利交接。
2、制定理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明确许可申请条件,统一许可标准流程。
3、加强理货许可业务监督,采用双随机和日常检查等方式,确保理货许可业务合法合规。
1、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
2、梳理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公布事项办理指南。
3、健全完善审批和服务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加强后续监管职责。

闽政文〔2016〕128号
下放至福州新区。
4 船舶检验安全证书核发 福建省船舶检验局 福建省船舶检验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开展船舶检验业务监督指导。
监管主要措施: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责任清单。
2、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采取机构内部质量审核和日常督查等方式,确保下放事项顺利开展。
3、完善审批事项投诉和反馈机制,及时反馈投诉信息的处理结果,强化社会监督。
负责船舶所有权登记地为“福州”的各类内河“船舶检验安全证书核发”。 闽政文〔2016〕128号 在福州新区设立船舶检验受理窗口,转报福建省船舶检验局办理。
5 道路客运经营审批(含2个子项) 1.省际(除省际毗邻县外)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监管主要职责:监督、指导福州新区道路客运经营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监管主要措施:
1.对道路客运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和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按照福建省《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要求,实行登记报备制度、信息公布制度、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制度、经营资质管理制度和督查通报制度。
3.按照“双随机”检查要求,开展抽查工作。
按照《省际市际道路客运行政许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要求,具体实施各项道路客运经营审批工作,并做好对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检查。 闽政文〔2016〕128号 下放至福州新区。
2.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变更(除省际毗邻县和起讫站点、停靠站点变更外)
6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含2个子项)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厅建设管理处,省交通质监局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下放福建自贸区的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通过明确审批单位、统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确保下放的事项承接到位。             
3、督促承接单位制定详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标准,规范细化办理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时限的标准化。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印发了《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的自查情况的函》([2016闽交质监笺第48号])。
1、执行交通运输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
2、梳理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公布事项办理指南。
3、健全完善审批和服务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加强后续监管职责。

闽政文〔2016〕128号
下放至福州新区。
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复查)
7 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3000吨级以上泊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港航管理局 厅综合规划处、省港航管理局 监管主要职责:与承接部门做好衔接,根据《港口法》、《福建省港口条例》等规定对下放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督促承接单位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港口法》、《福建省港口条例》相关规定。
2、督促承接单位制定详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标准,规范细化办理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时限的标准化。
3、对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主动与原实施机关做好承接衔接,制定详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港口法》、《福建省港口条例》等相关规定,负责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3000吨级以上泊位)。 闽政文〔2016〕128号 下放至福州新区。
8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  省交通运输厅 厅安全监督处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对下放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做好资格考试宣传。
2、监督考务单位严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3、将考试题库的适用情况及时反馈交通运输部,不断提升考核的科学性。
1、每年年初公布考核计划;每半年组织1次考核。
2、按计划组织组织考场、机考设备、报名、审核等工作。
3、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及发放证书。
4、监督考务单位,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5、将考试题库的适用情况及时反馈交通运输部,不断提升考核的科学性。
闽政文〔2016〕128号 下放至福州新区。
9 福州新区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海西网高速公路及跨设区市的普通公路) 省交通运输厅 厅建设管理处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下放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通过明确审批单位、统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确保下放的事项承接到位。             
3、督促承接单位制定详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标准,规范细化办理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时限的标准化。
1、执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
2、梳理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公布事项办理指南。
3、健全完善审批和服务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加强后续监管职责。
闽政文〔2016〕128号 下放至福州新区。
10 福州新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省交通运输厅 厅建设管理处 监管主要职责: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规定对下放事项进行监管。
监管主要措施:
1、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主动与承接单位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             
2、通过明确审批单位、统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确保下放的事项承接到位。             
3、督促承接单位制定详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标准,规范细化办理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时限的标准化。
1、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具体承接机构和人员。
2、梳理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及时公布事项办理指南。
3、健全完善审批和服务机制,强化责任意识,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加强后续监管职责。
闽政文〔2016〕128号 下放至福州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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