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已归档) > 通知公告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
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及《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交安〔2014〕30号)的精神,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交运〔2014〕228 号)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建省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装置检测备案的通知》(闽交运〔2014〕267号)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暂停未在我省备案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服务商的数据上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4月15日起,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将不再接收未通过福建省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平台服务商备案的服务商数据上报,车辆所属服务商未通过备案的,其相关基础信息将被省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清除,请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尽快未完成备案工作。
二、请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的宣导工作,尽快引导企业更换符合条件的卫星定位运营服务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审验道路运输证时,须通过各级卫星定位公共服务平台,严格查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运行情况,对于信息不准确,未实时在线的,不予办理相关营运手续。
福建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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