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已归档) > 通知公告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
为贯彻《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交安〔2014〕30号)的精神,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交运〔2014〕228 号)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建省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装置检测备案的通知》(闽交运〔2014〕267号)等有关要求,我中心于2015年3月18日,印发了《福建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关于暂停未在我省备案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服务商数据上报的通知》(简称《通知》),鉴于部分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通知理解和操作存在差异,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关于“暂停未在我省备案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服务商数据上报”是指涉及“两客一危”、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县际客车、农村客运车辆的运营服务商平台。
二、 目前,交通运输部尚未出台出租、公交等车辆相关对接技术标准及具体要求,该类平台暂不作备案要求,因此,涉及以上类型车辆的运营服务平台仍按照省地方标准对接省厅平台,待国家出台相关标准规范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涉及出租及公交车辆运输企业尽快完成与省中心平台对接工作。
福建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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