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07-06-05 11:09 浏览量:{{pvCount}}
| | | |
闽运管道客〔2007〕30号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局)、漳州开发区运输管理处: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8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厅有关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做好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省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小组。各地也要尽快成立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机构,并于2007年6月15日前报送省局。
  二、各地应向道路运输经营者广泛宣传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的重要作用,动员道路运输经营者积极安装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车载终端设备,力争在2008年5月31日前全省所有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省际客运班车、市际客运班车、旅游客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12000千克以上,下同)、半挂牵引车、出租汽车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同时要鼓励有条件的运输企业尽快建立工作站。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在组织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推广应用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工作推进与行业稳定的关系,既要保障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实施,又要确保行业的稳定。
  四、自2008年6月起,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要求安装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车载终端的省际客运班车、市际客运班车、旅游客运车辆(按规定已安装符合要求的行车记录仪的除外)不予换发新的线路标志牌和线路经营许可证明,不得核发临时加班和包车牌;对未按要求安装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车载终端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在其《道路运输证》年审时予以严格把关。
  五、各地应对运输企业和个体业户的营运车辆安装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的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运输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责任。
  六、各地应逐步将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工作与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有机结合,推进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建设工作。
  七、各地从今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应将辖区安装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的情况(按附件2)报送省局,传真电话:0591-87523054。
  附件:
  点击下载附件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80号)
  2、《福建省营运车辆安装GPS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五日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