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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运输管理局文件
闽运管办〔2007〕61号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快全省营运车辆推广
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局)、漳州开发区运输管理处:
为贯彻省交通厅2007年上半年全省交通经济形势分析会精神,加快做好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落实《福建省运输管理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工作意见的通知》(闽运管道客〔2007〕30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推广应用工作。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表,把此项工作列入2007、2008年度工作计划并对相关单位进行考核。
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推进力度。要进一步动员道路运输经营者积极安装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车载终端设备,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加快安装进度,争取在2007年10月31日前全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省际客运班车、市际客运班车、旅游客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出租汽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取得实质进展(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安装率应达到70%),力争在2008年5月31日前上述所有车辆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
三、各地应督促有条件的运输企业(主要是一、二级道路客运企业、三级及以上道路货运企业)应按照省联席办等有关规定技术要求尽快建立卫星定位系统工作站,加快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安装进度。目前不具备建立工作站条件的运输业户及个体运输经营者可将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应用管理工作委托卫星定位运营商的工作站进行。现有工作站(运营商)应在2007年10月15日前将卫星定位系统接入中心平台,并实现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企业工作站软件应具有良好的可升级性,并至少能够有效上传以下数据:
(一)基本数据。省际客运班车、市际客运班车、旅游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出租汽车应能够上传车辆位置数据、车辆报警数据及报警处理数据、黑匣子数据(存于车台的历史位置数据)、语音数据、车辆管理数据、统计数据等。
(二)其他数据。省际客运班车、市际客运班车还应能够上传影像数据等。出租汽车还应能够上传“是否空车”等车辆状态数据。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运管 营运车辆 卫星定位 通知
抄送:省交通厅,省交通通信中心,一、二级道路客运企业,三级及以上道路货运企业。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 2007年8月1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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