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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意见(闽交运安〔2007〕213号)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07-08-13 11:24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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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

        8月2日,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了全省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工作会。会议对各设区市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回顾,讨论研究了推进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的相关工作意见,并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提出以下八点意见:

        一、各地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尽快建立管理分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机制,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于8月中旬始组织督导组分赴各地进行现场指导检查。

        二、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服务系统的需求,以实现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功能的最大发挥。

        三、为确保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各地要按照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建设方案、技术要求、车载产品和接口规范以及管理分中心、工作站建设的具体指导意见做好建设工作。省中心将统一开发管理应用系统(包电子地图)并免费提供给各分中心使用,同时为各分中心及工作站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四、各地应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单独工作站,也可引导运输经营者接入具有技术和规模优势的工作站,同时也可直接将管理数据上传所属地分中心和省中心。车载终端可选用移动GPRS或联通CDMA通信方式与工作站或省中心连接,只要满足“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车载产品和接口规范”要求的,均可接入使用。

        五、各地在推进工作中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分门别类,特别要重点把握好敏感性较强车辆类型的推动工作,稳妥推进。

        六、营运车辆已安装不符合技术要求、接口规范的行车记录仪的,各地可按照闽政文〔2007〕80号文的要求,采取自然过渡、技术改造或更新改装的方式,逐步将行车记录仪更新改造为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七、各地在推进工作中应处理好以下三种关系,一是工作站与运输经营者的关系(企业负责,市场运作),二是省中心与分中心的关系(互联互通,二级备份),三是卫星定位系统与运政管理系统的关系(同步采集、分别运行)。

        八、各地要在8月31日之前制定管理分中心的具体建设方案,10月31日之前完成省市二级系统联网、接收各工作站试运行。同时,要不断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引导,特别是对营运车辆安装车载终端数量进行认真调查动态掌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7年10月31日之前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省际客运班车、市际客运班车、旅游客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出租汽车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取得实质进展。


        附件: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管理分中心及工作站建设指导意见

 

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
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交通  运安  卫星定位  意见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林宝金副主任。
福建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7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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