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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聘请法律顾问采购项目标前更正公告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18-07-23 08:12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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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公告项目名 称: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聘请法律顾问采购项目
 

2、公告项目编号:[3500]FJYS[GK]2018034 

3、首次公告日期:2018年07月18日 

4、更正(补充)事项及内容:原招标文件中的第五章中招标内容及要求的第二大点技术和服务要求
一、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职责
 

1、对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2、对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研究论证和评估; 

3、对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重要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等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进行法律论证; 

4、参与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草拟、审查; 

5、对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研究、论证,参与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 

6、办理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的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1、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条件: 

1.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1.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1.3熟悉福建省交通运输业务和交通运输工作规则,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相应的职责; 

1.4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执业律师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政处分; 

1.5法律专家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及实务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较强的研究能力; 

1.6执业律师具有5年以上法律从业 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并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 

1.7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拟担任的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2、选聘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2.1执业律师30人以上; 

2.2具有丰富的民事、行政诉讼、经济合同、仲裁、刑事等从业 经验的执业律师; 

2.3为交通系统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要相对固定,且不少于8人。 

、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规则 

1、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参加有关会议、参与法律论证和评估、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 理以及重要合同协议的草拟、审查、洽谈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署名的法律意见书。根据工作需要,受服务单位召开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可以邀请 法律顾问列席,并听取其法律意见或建议。 

2、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团队对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审查,并以政府法律顾问意见书的形式报送给受服务单位;法律意见或建议被采纳的情况,受服务单位应当回复法律顾问;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3、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对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 

4、 受服务的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内设机构、厅直属单位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和服务:2.1提供有关事实证据材料,及本单 位有关的信息资料;2.2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委托审计、鉴定、公证、查档及其 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等。 

五、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工作监督和业绩考核 

厅 法制工作机构对政府法律顾问、受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实施监督,使用单位对每次顾问服务进行评价。日常监督和评级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厅法制机构会 同组织人事、厅直属单位等按照聘任要求,对兼职法律顾问、受聘的律师事务所聘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对法律顾问实施奖惩的重要依 据。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核。

现更改为

(一)政府法律顾问主要职责
 

1、对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2、对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研究论证和评估; 

3、对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重要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等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进行法律论证; 

4、参与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草拟、审查; 

5、对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研究、论证,参与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 

6、办理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的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1、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条件: 

1.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1.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1.3熟悉福建省交通运输业务和交通运输工作规则,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相应的职责; 

1.4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执业律师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政处分; 

1.5法律专家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及实务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较强的研究能力; 

1.6执业律师具有5年以上法律从业 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并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 

1.7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拟担任的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2、选聘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2.1执业律师30人以上; 

2.2具有丰富的民事、行政诉讼、经济合同、仲裁、刑事等从业 经验的执业律师; 

2.3为交通系统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执业律师要相对固定,且不少于8人。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规则
 

1、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参加有关会议、参与法律论证和评估、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 理以及重要合同协议的草拟、审查、洽谈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署名的法律意见书。根据工作需要,受服务单位召开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可以邀请 法律顾问列席,并听取其法律意见或建议。 

2、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团队对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审查,并以政府法律顾问意见书的形式报送给受服务单位;法律意见或建议被采纳的情况,受服务单位应当回复法律顾问;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3、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对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 

4、 受服务的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内设机构、厅直属单位应当为政府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和服务:2.1提供有关事实证据材料,及本单 位有关的信息资料;2.2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委托审计、鉴定、公证、查档及其 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等。
(五)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工作监督和业绩考核
 

厅 法制工作机构对政府法律顾问、受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实施监督,使用单位对每次顾问服务进行评价。日常监督和评级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厅法制机构会 同组织人事、厅直属单位等按照聘任要求,对兼职法律顾问、受聘的律师事务所聘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对法律顾问实施奖惩的重要依 据。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核。
(六)政府法律顾问、受聘律师事务所在聘任期内可以协商解除聘用合同
 

1、政府法律顾问、受聘律师事务所在聘任期内可以协商解除聘用合同,但必须提前15天告知我厅。 

2、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厅应当及时予以解聘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通报律师协会: 

2.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2.2、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2.3、以受聘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有偿活动的; 

2.4、利用受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的; 

2.5、从事损害受聘单位合法权益活动的。
(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
 

诉讼类法律事务代 理费及履行聘用合同约定义务之外承担其他工作而享有的报酬,按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由受服务单位单独聘请独立支付。委托的执业律师可以从厅政府法律顾问团中选聘,也可以从社会律师事务所聘请。
(八)需要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程序
 

1、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对受聘律师事务所及其提供相对固定的执业律师,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和厅直单位业务实际,以及执业律师业务特长进行分配,并对分配情况告知双方,并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法制机构事先做好聘用双方的沟通衔接。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为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和交通建设发展中心,省公路局和交通质监局,省运管局和交通综合执法总队,省交通规划设 计院、交通科研所和交通经济信息中心,省交通规划办、交通工程造价站、人才职业服务中心和通信与应急中心等单位各提供1名固定执业律师,为省港航局和厅直属沿海港口局提供4名固定执业律师,上述两类共计9名,并签订服务协议。 

2、厅直单位认为所需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或者提供服务的执业律师无法及时提供服务的,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内设机构需要提供政府法律服务的,向厅提出申请,由厅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厅领导批准。申请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时间和期限、服务要求等。 

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内设机构、厅直属单位对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及时作出评价,评价结果报厅法制机构。
(九)其他要求
 

1、顾问团队若进行人员调整,需取得采购人的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换顾问团队律师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服务期限: 1年。 


5、更正(补充)后购买采购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采购文件随同本项目采购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注册会员,再通过会员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进行报名及下载采购文件,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6、更正(补充)后网上报名:不变更 

7、更正(补充)后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18-08-09 09:00 

8、更正(补充)后开标(询价方式:报价公开)时间(系统引用时间)及地点:2018-08-09 09:00。福州市鼓楼区鼓楼区湖东路208号晓康苑北楼01-02单元10层 

10、采购人名 称: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地址:福州市东水路18号交通综合大楼 

     项目负责人:苏先生 

     联系电话:87077008 

11、代 理机构名 称:福建优胜招标代 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楼区湖东路208号晓康苑北楼01-02单元10层 

    项目负责人:陈小姐、姚小姐 

    联系电话:87679372、87679352 

                                                                                             福建优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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