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记者 王有哲 记者 陈勤思) 近日,厦门市政府印发《关于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继续降低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及引航费三项收费标准,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按照新标准,货物港务费方面,对集装箱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22.5%计收,对外贸散杂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45%计收,对内贸散杂货物免收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方面,对集装箱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40%计收,对散杂货物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80%计收;引航费方面,调整《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收费标准上限降低15%,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的收费标准上限降低50%,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收引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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