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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项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3-10-24 11:00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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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闽环发〔2023〕3号)要求,依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1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闽委办发〔2020〕27号),结合省交通运输厅职责职能,现就涉本部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予以公开。

  一、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二、优化公路网建设,推广高速公路不停车快捷收费,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减少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负责组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倡导推动绿色出行。

  三、加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四、依法负责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航道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整治,推进港口岸基供电设置建设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

  五、开展防治管辖水域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监督管理,依法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指导监督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防治,加强船舶使用燃油达标监管。推动集疏港铁路水路运输。负责管辖水域的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六、按职责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在管辖范围的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七、督促道路客货运、运输站场、城市公交交通运输、维修企业等道路运输企业加强会本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及运输加油车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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