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质安中心:
2022年4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省厅组织完成了《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行为对照表(道路运政)》中涉及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应部分的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行为对照表(道路运政)》(2022年5月修订)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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