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各沿海港口管理中心(局),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运输综合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及省司法厅审查意见,我厅决定对《福建省渡运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原第七条第(四)项中的“保险的最低限额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二、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人员渡运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2.经营货物、车辆渡运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三、第九条增加一款:“除个体工商户外,渡运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经营人员渡运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二)经营货物、车辆渡运的(不含危险品船运输),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渡运经营者经营的船舶不需要配备高级船员的,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上述要求。”
四、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渡运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渡运经营者新增人员渡船运力,应当向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货物、车辆渡运经营者新增渡船运力,应当在渡船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现将修改后的《福建省渡运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你们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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