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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办理港口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等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时间:2024-03-04 09:57 浏览量:{{pv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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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交〔2024〕2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建设、自然资源局,厦门港口局、沿海各港口中心:

  为加快推进我省港口工程建设,进一步贯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要求,经研究,现就优化办理港口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监督管理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港口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各地港口管理部门在编制或修编港口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港口规划”)时,应加强与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沟通对接,充分衔接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各地港口管理部门应配合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批准的港口规划涉及空间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涉港区域详细规划时,应征求港口管理部门意见后,再报同级政府审批。

  二、优化港口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手续办理

  (一)消防技术审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尚未进一步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前,参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施工图纸技术审查可由不低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技术审查咨询设计单位实施,其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报告(格式详见附件)可作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二)消防设计审查。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3年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暂行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依法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可持工可核准文件(或工可批复文件)与选址意见、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以及《暂行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三)消防验收或备案。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按《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开展消防查验,消防查验合格并完成交工验收后,应当按照《暂行规定》要求,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时,除提交消防验收申请表或者消防验收备案表外,还应提供港口工程消防查验合格报告、港口工程交工验收表(附相关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以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含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和答复)。

  三、优化港口配套的房建工程管理

  港口工程配套的房屋建筑工程,可结合当地实际,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相关工程消防施工过程质量纳入项目统一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6年8月8日印发的《关于优化办理港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审批等手续的通知》(闽交建〔2016〕7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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