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7-0301-2022-0231
- 文号: 闽交执法函〔2022〕3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生成日期: 2022-12-09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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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厅直各单位(含执法支队)、厅机关各处室、驻厅纪检监察组:
根据全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实际情况,为确保改革过渡期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经研究,决定对全省符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号)及《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政法〔2014〕17号)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有效期限统一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继续有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继续据此证履行相关职责。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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