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7-0905-2011-00243
- 文号: 闽交建〔2011〕15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生成日期: 2012-01-0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漳州开发区交通局、省高速公路公司、省公路局:
今年以来,江苏、浙江、北京等地陆续发生公路运营桥梁垮塌事故,7月14日我省武夷山度假区公馆大桥也发生了垮塌事故,给公路桥梁运行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根据交通运输部全国安全生产和维护行业稳定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加强公路桥梁安全工作座谈会及部、省领导有关指示精神,结合近期全省公路桥梁隐患排查结果,省厅研究制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有关意见,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
一、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和危病桥改造,各地公路桥梁运行状况持续改善,桥梁通行能力、服务水平有了一定程度提高。但是,随着运行年限增长、通行量增多,加上洪涝灾害、超限超载车辆的损害,部分桥梁技术状况快速下降,安全运行形势不容乐观。在管护方面,一些桥梁管理不到位、职责不落实、档案不健全、技术力量弱,影响长效安全运营。
各级交通公路部门及各桥梁管护单位要充分认识工作严峻性和紧迫性,从近期桥梁垮塌事故中汲取教训,加大工作力度,举一反三,查找问题,消除隐患,防范类似桥梁垮塌安全事故发生。同时,要进一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意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预案到位、措施到位“五个到位”要求,在桥梁养护管理中完善措施,健全制度,落实保障,尽快形成科学长效的管护机制,确保公路桥梁安全通畅运行。
二、明确分级职责,强化各方责任
(一)进一步明确桥梁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分级监管责任。
1、依照现行高速公路“省市共建、建设以市为主、运营全省统一”、国省道养护管理“设区市负责”、农村公路“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体制,高速公路桥梁的管养主体单位为各高速公路路段公司,监管单位为省高速公路公司;国省道等专养公路桥梁的管养主体单位为设区市公路局,监管单位为设区市交通部门;群养省道、县道桥梁的管养主体单位为县级交通部门,监管单位为设区市交通部门;乡道、村道桥梁的管养主体单位分别为乡(镇)政府、村委会,监管单位为县级交通部门。桥梁管养主体单位、监管单位分别承担桥梁管护的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2、上述桥梁如已明确由产权归属单位负责管护的,则产权归属单位承担管养主体责任;新改建桥梁产权尚未移交的,由桥梁建设单位承担管养主体责任,桥梁建设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3、省高速公路公司对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桥梁进行行业管理,省公路局对国省干线公路运营桥梁进行行业管理,并指导全省农村公路运营桥梁管理。
(二)进一步落实桥梁管养“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双岗责任制,健全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1、桥梁管养行政责任人由桥梁管养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技术责任人由桥梁养护工程师或管养单位指定专人(桥梁养护管理员)承担,确保每座桥梁养护管理责任到岗、任务到人。
2、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规定,桥梁管养单位应确定每座桥梁的桥梁养护工程师(或养护管理员),保持人员相对固定,并将人员名单造册报监管单位备案。桥梁监管单位也应配备桥梁养护工程师,监督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制度。
三、严格工作制度,健全管护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从完善管护措施、健全管理体系入手,“严格落实五项制度、加快建立两项机制”,确保桥梁运营更加安全、管理更加有效、养护更加科学。
(一)严格落实桥梁检查制度。一是依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的频率、要求开展桥梁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对于通行交通量大、重型车辆多的桥梁、老桥和三类以上病桥以及在洪水汛期时段,加密桥梁检查频率;无法判定病害程度的,由管护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尽快开展特殊检查。二是桥梁检查结论应记录在案并由检查人员签字确认,检查单位负责保管3年以上备查。三是有条件的桥梁可建立桥梁养护咨询制度。
(二)严格落实“一桥一档”制度。一是依照规范对每座桥梁建档入库,“一桥一档”造册管理。二是进一步强化桥梁数据库、年报数据库、桥梁管理系统的统一维护,确保桥梁档案信息及时更新。
(三)严格落实桥梁安全通行制度。一是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道路通行等级,逐桥完善通行限载标志,危及通行安全的果断采取限载、封闭交通等处置措施,严防桥垮人亡事故。二是县级交通部门或乡(镇)政府可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村道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下穿高速公路的普通公路桥梁,应完善限高设施。三是桥梁管养责任单位要及时将危病桥梁通报路政执法部门,路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危病桥梁的重点监控,严防超限超载车辆上桥行驶,确保桥梁通行安全。四是督促协调各级政府加大桥位上下游违规采砂行为,加大预防和查处力度,从源头上减轻桥梁病害产生。
(四)严格落实桥梁验收接养移交制度。一是已通过验收尚未移交接养的桥梁要由监管单位尽快协调完成移交接养,或协调明确管养责任单位;存在异议的,应及时报请同级政府协调解决。二是桥梁监管单位不协调移交接养事宜的,由其承担相关责任;相关单位不执行协调意见的,承担相应责任。
(五)严格落实桥梁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未认真履行桥梁养护管理职责、玩忽职守而造成桥梁坍塌等恶性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对直接主体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加快建立特殊桥梁专项管护机制。一是对特殊复杂结构、重载交通通行等桥梁实行重点监控、重点养护,定期组织必要的特殊检查。二是严格依照规范对运营到期的吊索(杆)桥梁更换索杆,并逐步将设计荷载低、稳定性差的刚架拱、桁架拱、双曲拱等拱桥予以拆除重建。三是新改建项目中,对重车通行多的桥梁适当提高设计荷载等级。
(七)加快建立桥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桥梁监管单位组织制定以预防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另由桥梁管养单位逐桥明确应急交通绕行线路,确保一旦发现桥梁通行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序、到位。
四、限期开展整改,逐桥完善管理
近期,各地要依据上述工作制度机制,对前一阶段桥梁隐患排查发现的管护问题、漏洞(桥梁项目省厅已另文公布)开展整改,并限期完善到位:未建立“一桥一档”的桥梁,2012年上半年完成建档;交通标志或管制措施未完善的桥梁,2012年上半年前补充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师(养护管理员)不明确的桥梁,2012年底前落实明确;未移交接养或管养责任单位未明确的桥梁,2012年底前予以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绕行线路应在2012年底前制订完成。
届时如相关要求未如期整改到位的,厅将予全省通报并暂缓拨付相关地区危桥改造省级资金。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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