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7-0201-2026-0176
- 文号: 闽交建函〔2026〕10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 生成日期: 2026-08-14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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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兴陆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司于2024年3月19日向我厅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并提供“沥青砼路面病害缺陷修复工程业绩信息”作为本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证明材料,2024年4月2日,我厅准予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许可,并核发资质证书(证书编号:闽-GY-91350825MA2Y2KYH2L),有效期至2029年4月2日。我厅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你司在申报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时提交的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信息“沥青砼路面病害缺陷修复工程业绩信息”中体现的施工路段范围G319线641K+980-645K+500及G205线2338K+034-2406K+079与实际施工路段范围G319线641K+980-645K+500及G205线2406K+079不一致,你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行为。我厅已于7月31日向你司送达《关于拟撤销龙岩兴陆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证书的告知书》,你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撤销对你司作出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许可,并在撤销后依法注销该项资质。你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所持有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证书编号:闽-GY-91350825MA2Y2KYH2L)交回我厅。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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